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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其他财政信息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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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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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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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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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财政局2022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5 09:55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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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嵊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执法部门:嵊泗县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嵊财监督责改〔2022〕5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2-12-13

嵊泗县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嵊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一、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部分物品购买不符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部分物品购买未按政府采购要求通过网超等电子卖场购买,如办公用品、专用物资等在实体店购买,“2021世界粮食日宣传进社区”等活动宣传品在淘宝购买等,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第三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通过政采云平台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规定。

(二)内控管理不到位

资产内控管理不到位,对数量较多的宣传品等物品未建立、实行规范的登记领用制度,导致使用情况不明确,管理不规范。如11月146号凭证购买环保袋1500个,后续无任何领用、保管记录。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合同管理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未订立租赁协议,仅凭催款通知支付13.01万元的展位租赁费。

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仅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未涵盖货币资金及无形资产的资产管理控制制度,且在内控制度中缺少业务管控流程图。违反了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相关规定。

物资采购未进行验收,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检查1月72号凭证发现10万元工程款先支付,再走党委(党组)集体决策程序。

(四)差旅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销

检查11月125号凭证发现,工作人员于9月出差11月报销差旅费,违反了《嵊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嵊泗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嵊财行〔2017〕37号)“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规定。

(五)党建活动经费报销不规范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未经隶属党委(党组)审核程序。违反《嵊泗县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嵊委组〔2018〕36号)关于“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隶属党委(党组)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的相关规定。

(六)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固定资产折旧未附自制的明细计算表。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对部分物品购买不符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等规定,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二)对内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对数量较大的宣传品建立出入库领用登记管理;规范合同管理,特别对涉及大额支付的事项,应建立正规的合同或协议;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内容,规范采购验收流程手续。

(三)对“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应严格落实政策执行,党委(党组)集体决策通过后再进行后续事项。

(四)对差旅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销的问题,严格依据《嵊泗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嵊财行〔2017〕37号)规定,及时、规范地做好差旅费报销审核事项。

(五)对党建活动经费报销不规范的问题,根据《嵊泗县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嵊委组〔2018〕36号)规定对党建活动经费报销进行规范审核。

(六)对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确保做到会计凭证要素齐全、附件完备等基础会计事项。

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2年12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