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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  发布机构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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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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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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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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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3 15:00

信息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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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关于公开征求<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2023年1月2日。联系人:孙超;联系电话:0580-5084301。
        特此公告。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利用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战略建设机遇,努力营造更有竞争力的航运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县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2〕8号)文件精神,结合嵊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龙头”、专精特“小巨人”企业培育机制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整合资源与优化机制相结合,强化扶优扶强政策导向。根据航运企业现有能力、管理基础、发展前景、企业信用、安全生产等条件,县政府每年评选一家“龙头”、二家专精特“小巨人”航运企业(已评为市级龙头、专精特“小巨人”航运企业不再参与县级评选),并给予奖励。

二、鼓励航运企业优化运力结构

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严禁不达标船舶进入航运市场。鼓励企业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对航运企业新建、市外新购自有运力且船龄不满5年的船舶根据船舶的吨位和类型给予奖励。

三、支持发展江海直达运输

积极依托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坚持深化改革,科技创新,加快先进适用的江海直达船型开发、着力打造标准化、专业化江海直达运输船队。对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舶,依照市级航运扶持政策,按新建船舶造价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于两年内建成船舶在5艘及以上的企业,按新建船舶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不超过500万元,县级不另行配套补助。

四、保障大宗物资战略发展

依照市级航运扶持政策,支持航运联盟、物流平台发展。对在我县投资且当年度组织承运大宗商品达到200万吨的,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下一年度货运量超过上年度奖励额的部分按0.3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剩余部分仍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县级不另行配套补助。

五、支持海事服务产业发展

对新建从事锚地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舟山船型”供油船舶(2000载重吨以上)和多功能海事服务船,分别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从事海上风电维护等新型海事服务的船舶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奖励政策。

继续实施航运服务企业贡献奖励政策

加大航运服务企业扶持力度,按照航运服务企业年度贡献(航运企业由政府配置的运输业务除外)对企业予以分类分级扶持。

七、加快航运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培养集聚航运人才,为航运业实现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对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引进以及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等人才,在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县人才办发布的文件给予支持和优先安排。

八、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大转贷支持力度。县级航运业临时周转资金规模明确为6000万元,转贷利率按照各企业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具体由县政府制定的担保公司按规定程序操作。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保障并加大航运业现有信贷规模,把支持航运业作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支持航运业力度大、效果明显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抵押难题,在抵押船舶价值有余的情况下,允许企业通过二次抵押的方式进行补充贷款。对融资租赁的船舶,视为企业的自有运力享受各项财政补助奖励政策。

九、附则

(一)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诚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拒不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要求的,取消奖补资格。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底止。2022年1月1日至本《意见》执行之日,参照本《意见》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本《意见》酌情作相应调整。

附件: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