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采伐林木审批结果

发布时间:2022-12-26 09:28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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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林地许长[2021]16号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同 意 书

嵊泗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嵊泗县大陆(小洋山)引水工程征占用国土办等1个国有林地单位国有林地0.2943公顷。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采伐被征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四、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五、嵊泗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未使用林地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未使用林地也未申请延期的,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浙江省林业局

2021 年 0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