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2-12-08 16:38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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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嵊政复决〔2022〕5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舟公(交)行罚决字[2022]第某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舟公(交)行罚决字[2022]第某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8月4日21点50分左右,申请人妻子驾驶车牌号为浙LX0370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坐在副驾驶座位,后排坐一对8岁子女和保姆。行至嵊泗县李五线高场湾上花坛路段,由于小孩尿急停车准备路边解决。停车2分钟左右后,一交警驾驶摩托车过来,要求申请人及其妻子做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申请人妻子李某呼气值正常,申请人呼气值21mg/100L。当时,申请人和李某都在车外,申请人站在副驾驶位置门边。交警怀疑申请人酒驾,申请人坚称没有驾车,驾驶人是李某。交警要求申请人到交警大队调查。在交警大队,交警强调有视频录像,证据确凿,要求申请人承认酒驾。申请人没有同意,后交警又将申请人和李某带到当地派出所,于第二天凌晨1点多和3点多做了两次询问笔录。当时,申请人和妻子李某被带到当地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申请人多次询问儿女和保姆情况,交警不予回答,期间交警一直表示申请人承认酒驾行为后马上就可以离开。申请人表示出于对自身及家人安全考虑,无奈承认酒驾,并且在第二次笔录时推翻了第一次笔录内容。申请人表示李某不会推翻笔录,交警表示会去做工作。最后,被申请人作出舟公(交)行罚决字[2022]第某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申请人认为交警以申请人子女去向为胁迫,限制申请人和李某人身自由,强制逼迫申请人承认酒驾行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舟公(交)行罚决字[2022]第某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08月04日21时55分,车牌号为浙某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李五线高场湾上花坛路段遇前方设卡检查点提前停车,交警上前询问并由交警身上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录制到张某从驾驶室下车。交警上前询问,申请人称其没有驾车,是其妻子李某在驾车,后对两人酒精呼气测试,申请人酒精含量为21mg/100mL,李某酒精含量为零。通过执法记录仪显示申请人从驾驶室下车,道路监控录像显示浙某小型轿车从会城岙左岸公路附近启动时车上共乘坐5人,1名男性,2名女性,还有2名为儿童,驾驶人为男性。上述证据都能充分说明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在交警检查过程中始终不承认其驾驶机动车,表示是由其妻子李某驾驶,李某也表示是自己驾驶,但是通过执法记录仪显示申请人遇交警设卡检查点提前停车从驾驶室下车,与两人表述都不符。故对申请人以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对其妻子李某以提供虚假证言为由,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时其孩子已交给其随车保姆照顾,后通过教育申请人承认其酒后驾车行为,李某也承认是申请人驾车。申请人提出交警“以2个八岁孩子去向为胁迫,限制人身自由,强制逼迫申请人承认酒驾行为”,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08月04日21时55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浙某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李五线高场湾上花坛路段停车,交警上前询问申请人及其妻子李某,并对两人酒精呼气测试,申请人酒精含量为21mg/100mL,李某酒精含量为零。申请人不承认自己酒后驾车,称是李某在驾车,李某也称是由其驾车。被申请人口头传唤申请人夫妻至嵊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继续调查,在口头传唤时其孩子已交给随车保姆照顾。后通过调查教育,申请人承认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李某也承认是申请人在驾车。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舟公(交)行罚决字[2022]第某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01时39分至02时47分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晚上从沙滩开车回菜园一路都是老婆在驾驶”“从下车开始到交警过来为止夫妻二人没有再上过车”,与李某询问笔录中称“没开出去一会儿,我和我老公交换了位置,随后就是一直都是我在开,中间一直没有停过”和执法记录仪、监控设备拍摄的视频资料不符。之后在询问笔录中申请人和李某都承认是申请人在酒后驾车,因怕被处罚心存侥幸对交警说了谎。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之规定,现场执法交警对申请人及其妻子李某口头传唤符合上述规定。李某在询问笔录中称“交警带我们去了交警队,把我们几个带到了一个房间,先把我老公叫了出去,然后有个交警让我把小孩和阿姨先安排一下,我让阿姨带着小孩回去了”。故申请人称“以孩子去向为胁迫,限制人身自由,强制逼迫申请人承认酒驾行为”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认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舟公(交)行罚决字[2022]第某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泗县公安局作出的舟公(交)行罚决字[2022]第某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泗县人民政府

二O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