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两男子在百度贴吧任性发帖骂人,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02-02 11:25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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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山和李仕(二人名字均是化名)均是百度贴吧某蜂吧的会员,该贴吧是研究中华蜜蜂与交流蜜蜂养殖繁衍的平台。周山在担任贴吧管理人员期间,因组织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涉嫌盗用他人图片等原因,让李仕等部分贴吧网友对其产生了反感。于是,李仕便使用自己的网络用户名在贴吧发帖,帖中使用了诸如恶心虫奴、智障等不文明语言,周山也在帖后使用污言秽语予以回击。同时,周山还向公证处申请对这些帖文予以证据保全。

周山认为,李仕在帖中使用“恶心虫奴”等语言,侵犯了其人格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要求李仕在百度贴吧公开开贴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保全费及公证打印费。

李仕认为,周山在贴吧内坑蒙推销产品及肆意辱骂吧友在先,其回复仅是在特定环境下用一些段子对周山进行批判和抵制,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友在网络交流中应当互相尊重,文明礼貌,因双方当事人在网络交流中均使用了非常低俗的语言,存在互相谩骂、诽谤的行为,给彼此造成了伤害,双方均有责任,且不能以发帖文数量的多寡来认定构成侵权与否,即不能因一方帖文发的多,就认定其构成侵权;另一方帖文发的少,就否定其构成侵权。因此,周山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公证打印费等费用,判定由双方各承担50%,驳回周山要求的李仕在百度贴吧公开开贴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周山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

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周山与李仕之间没有私人恩怨,因李仕看不惯周山的某些作为,双方多次在贴吧上使用污言秽语相互谩骂,进行言语攻击,双方都有过错,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