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5岁儿子打伤他人,母亲离婚后仍需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2-04-02 10:55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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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现任丈夫王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在与王先生结婚之前,李女士还有过一段婚姻,她与前任丈夫徐先生育有一子。离婚时,法院将孩子判给了徐先生,由徐先生抚养。离婚后,李女士去往外地工作,与孩子的联系仅仅停留在逢年过节的问候上。2021年12月,李女士的十五岁儿子小徐将他人打伤,需要给付对方一笔不小的赔偿款,小徐的父亲徐先生找到李女士和王先生,将小徐的事情如实告知,徐先生认为李女士和王先生夫妇应当承担部分赔偿款。对于丈夫王先生和自己是否应当承担因小徐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李女士特来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王先生是否承担因小徐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王先生与小徐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前提一般是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根据李女士所述,在李女士与王先生结婚的十多年里,小徐从未与王先生共同生活过,见面的次数都寥寥无几,孩子一直是由生父徐先生抚养的。因此,王先生未与小徐形成抚养关系,不用承担因小徐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李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无论从道德上来说还是从法律上来说,都对其未成年子女具有监管义务。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上都将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一方面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弥补未成年人财产能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能督促监护人更好的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监管。因此,即便是李女士与徐先生离婚了,李女士与小徐间的关系,不因李女士与徐先生的离婚而消除。当然,父母作为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未成年子女有财产的,应先从子女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才由父母依法单独或共同做适当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