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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决策目录 | 发布机构 | 中共嵊泗县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5-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22-29883
中共嵊泗县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5-17
嵊委办发〔2022〕18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5-20 16:52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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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委办发〔2022〕18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嵊泗县渔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嵊泗县委办公室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嵊泗县渔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县美丽海岛建设,提高渔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渔农民宅基地权益,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舟政办发〔2019〕121号)、《嵊泗县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意见(试行)》(嵊党政办发〔2018〕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在确保“户有所居”和“一户一宅”前提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渔农村范围内的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列入建设规划,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渔农村宅基地及农房除外。
第三条 渔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渔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渔农民意愿,不得强迫,违背其意愿。
(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渔农村宅基地的渔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退出户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补助。
(三)保护权益原则。除宅基地权益外,退出宅基地的渔农户在本村享有的原有权益继续享受,不发生变更。
(四)科学利用原则。退出的宅基地要与乡村振兴建设、美丽海岛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科学高效利用。
第四条 宅基地退出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分级落实。乡镇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县属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宅基地退出的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渔农村宅基地有偿自愿退出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村庄规划的指导,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和转移登记。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使用和管理。县纪委县监委、县发改、县经信、县住建、县文旅、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渔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群众发动、宅基地情况调查、集体资产分配、宅基地盘活利用等工作。
第二章 退出主体、方式和模式
第五条 自愿有偿退出主体包括:
(一)因继承或经依法批准的其它方式在渔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自愿全部退出的;
(二)已进城落户自愿全部退出宅基地的;
(三)其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有偿退出的。
自愿有偿退出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其它合法住宅或稳定住所的;
(二)退出的宅基地须颁发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来源手续的;
(三)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
第六条 采取自愿有偿退出方式,引导渔农户或其他主体自愿退出其拥有的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
退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统一安排,退出的渔农户或其他主体不再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宅基地有偿退出分为整片退出和零散退出两种模式。整片退出是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将对应范围内的渔农民或其他主体所拥有的宅基地及其它资产,全部统一交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住房、货币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零散退出是指个别渔农民或其他主体通过协商等方式自愿有偿退出其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或使用。
第八条 对符合第七条属于渔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范围的,给予相关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有偿使用费参照相关地价标准由乡镇把关,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各地实际制定。未确权登记发证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确权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退出的程序
第九条 宅基地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2.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5.全部退出宅基地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附件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签订退出协议。经批准后,申请人与宅基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附件三),同时将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资料原件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注销或转移登记手续。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认定,开展申请者家庭人员情况、住房情况调查,以及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开展丈量、登记、补偿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产业规划等编制2022-2025年宅基地退出专项计划,并申报年度宅基地退出计划,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基础上,优先保障本村村民宅基地和村集体经济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渔农村宅基地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为宅基地有偿退出和财产实现搭建渠道。探索建立渔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市场交易服务平台,推进评估中介机构建设,完善交易流通体系,逐步形成能反映用地成本、区位级差、供求关系的宅基地价格体系,建立集体与渔农户合理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让渔农民享有更大的土地收益权利。
第十三条 建立全县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专项资金。前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全县专项资金垫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宅基地增值收益时,县政府从增值收益中扣除垫付的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等相关费用。
县纪委县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宅基地退出及增值收益等相关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违规违法获得资金补偿(补助)或擅自截留、挪用、侵占补偿(补助)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一
渔农村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审批表(示范文本) | ||||||||||||||
申请 户主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 成员 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退出宅基地、房屋 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2.退给村集体经济组织;3.其他( ) | |||||||||||||
退出宅基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情况 | 补偿类别 | 数量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元) | 备 注 | |||||||||
宅基地补偿费 | ||||||||||||||
房屋补偿费 | ||||||||||||||
购房补助费 | ||||||||||||||
其他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 | ||||||||||||||
合 计 | ||||||||||||||
申请 内容 | 因我户迁居它处,现申请退出我户在 县 乡(镇)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宅基地使用权,今后我户不再申请宅基地,国家征占该地时不再享受补偿安置待遇。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 组织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 人民 政府 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该表一式四份,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存一份。
附件二
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承诺书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居住环境。经过充分商议,现本人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今后无论分户、析产、婚嫁等任何原因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
二、本人自愿退出现有住房(含生产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并将持有的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权属资料按规定逐级上报注销。
三、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签名 | 备注 |
承诺人户籍所在地: 县 乡(镇) 村
承诺户主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需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本次自愿退出的户所有家庭成员签名。本承诺书一式四份,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存一份。
附件三
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示范文本)
甲 方(收购人/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被收购人/农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新渔村建设,提高旧村落改造水平,合理、有效开发土地资源的需要。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后,就房屋收购与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按照《嵊泗县渔农村宅基地退出办法(试行)》文件要求,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条 乙方同意将坐落在 县 乡(镇) 村,占地面积 ㎡及房屋面积 ㎡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还给甲方,并承诺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
第三条 甲方根据文件精神和乙方选择的补偿方式核算补偿总金额为 元(详细核算内容附后)。
第四条 按照《嵊泗县渔农村宅基地退出办法(试行)》文件要求,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腾出房屋。
第五条 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权属凭证,由甲方统一向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交水费、电费、固定电话(宽带)、电视等费用结清或销户手续凭证。甲方收到凭证后,村组织、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腾退户出具房屋处置验收合格凭证。
第六条 乙方凭协议、验收合格凭证等资料到所在村组织办理领取补偿或补偿资金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乙方应负责搬迁原宅内非补偿范围的自己认为有需要的物品,建筑材料、墙体及乙方无用的杂物及房屋附属建筑统一由甲方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中途无正当理由终止协议,无理取闹,找甲方麻烦的,甲方将不兑付所有相关补偿或补偿款,并根据相关规定,乙方需补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同时,甲方还将追究乙方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的约定,或以任何形式损害乙方财产权益的,根据相关规定,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额外的补偿金,并继续完成本协议的约定,同时,乙方还将追究甲方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九条 特殊约定
乙方对本次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中,确认其已知晓并承诺今后不再向村集体组织提出农村宅基地申请及宅基地退出补偿等权利主张。
第十条 其他
(一)当乙方签订完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在协议生效并实际取得补偿款后,原房屋物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
(二)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备案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具体以甲方发布的协议生效公告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附件:
1.评估报告;
2.房屋产权确认书;
3.测量确认单;
4.详细核算内容。
附件四
宅基地退出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