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被起诉了!

发布时间:2022-05-03 08:48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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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某受雇于原告夏某某为经营者的某家居经营部,在被告工作期间,存在迟到的情况。

被告认为原告本应在2021年7月10日发放工资,但原告未按约定向被告发放工资。

之后,被告因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故被告通过公开发布朋友圈动态的方式对原告本人发表不当言论,如“骗子公司”、“还有你的人品是啥样,拖欠员工工资造谣诽谤 ”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言论给原告的名誉权造成重大损害,导致原告失去一定客户,产生相应财产损失,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审理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本案中,被告因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为由,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中散布关于原告个人的不当言论,因被告微信好友中有一部分为原告的客户,故被告发表的言论使原告在其客户心目中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审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范围应当与其造成损害的范围相一致,故被告应当在其微信朋友圈中为原告夏某某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夏某某名誉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为原告夏某某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驳回原告夏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常言道:“我们说出去的话,就像泼出去的水。”我们在互联网上随心发表自己言论的时候,是否想过,“泼出去的水”需要负责任吗?

因一时的冲动,在互联网上发布对他人名誉有损的言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无论何时都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