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嵊泗县海水养殖泡沫浮球整治工作补充意见的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1 15:32

信息来源: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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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嵊泗县海水养殖泡沫浮球整治工作补充意见>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22年6月23日——7月2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望海路243号,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

二、通过电话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580-5086580。

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6月22日

嵊泗县海水养殖泡沫浮球整治工作

补充意见的补充意见

(意见征求稿)

为加快推进泡沫浮球替换工作,圆满完成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海水养殖泡沫浮球替换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嵊泗县海水养殖泡沫浮球整治工作补充意见》(嵊海渔局[2021]15号)文件精神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实行风貌管控制度。为统一海区风貌,海水养殖泡沫浮球替换实行风貌管控制度,各乡镇结合本乡镇风貌打造等实际,将养殖海区划分为风貌管控区和非风貌管控区。划为风貌管控区的养殖海区,养殖浮球替换必须为白色的新型浮球;划为非风貌管控区的,养殖浮球必须为新型浮球,颜色由各乡镇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自行决定。

二、实行分类补助制度。新型浮球生产推广企业生产的新型浮球符合环保相关规定【详见《嵊泗县海水养殖泡沫浮球整治工作补充意见》(嵊海渔局[2021]15号)】,且达到我县新型推广浮球产品补助技术标准才能获得补助资格,并根据生产产品的颜色实行分类补助,白色新型浮球给予补助6元/只,其他颜色新型浮球给予补助4元/只。

三、深化备案登记制度。县内外企业生产的新型浮球符合我县相关规定【详见《嵊泗县海水养殖泡沫浮球整治工作补充意见》(嵊海渔局[2021]15号)】并在我县销售的,企业可向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推广企业资格,备案后享受本文第二项补助政策。

四、实行阶段考核机制。对2022年各乡镇泡沫浮球替换工作进行考核,截至2022年年底,各乡镇必须全面完成海上养殖泡沫浮球替换工作,未完成的,扣发次年度乡镇专项工作经费的20%(本考核扣发与“三权分置”考核办法累计扣发)。

本补充意见自2022年7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