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87361633E/2022-2859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22-08-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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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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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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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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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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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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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依据上级生育政策的变化,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许可配套工作的通知》(嵊计生〔2004〕18号)、《关于转发舟计生委〔2004〕20号文件的通知》(嵊计生〔2004〕19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嵊人口计生〔2009〕13号)、《嵊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嵊人口计生〔2010〕48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需予以废止。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依据。

三、制定过程

《通知》由嵊泗县卫生健康局起草,经过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http://www.shengsi.gov.cn/art/2022/6/28/art_1229418050_59028004.html)、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后制定,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四、主要内容

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许可配套工作的通知》(嵊计生〔2004〕18号)、《关于转发舟计生委〔2004〕20号文件的通知》(嵊计生〔2004〕19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嵊人口计生〔2009〕13号)、《嵊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嵊人口计生〔2010〕48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解读机关: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董冬         联系方式:0580-5596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