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9 16:30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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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征收项目),涉及军事、保密等特殊建设活动的征收项目,不适用本指引。

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1.2 房屋征收部门职责

房屋征收部门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3 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职责

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申请。

1.4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职责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5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职责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1.6 经费保障条件

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准备阶段

2.1 征收项目确定

2.1.1 房屋征收申请

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联系发改、自然资源、建设、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拟定《拟房屋征收范围见附件1.1.1以及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说明见附件1.1.2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见附件1.1.6)。

2.1.2 发起审批及审核

房屋征收部门向发改部门取得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见附件1.1.3)。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需要取得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见附件1.1.4)。

房屋征收部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取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见附件1.1.5)。

房屋征收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请示后,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见附件1.1.7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见附件1.1.8),并书面通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不动产登记等关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委托书见附件1.1.9)。

2.2 改建意愿征询(旧城改建类征收项目)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询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填写改建意愿征询表》(见附件1.2.1),进行汇总统计,并填写《意愿征询结果公告》(见附件1.2.2),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

2.3 房屋信息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联系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产权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等信息,联系民政、公房管理等部门调查取得低收入家庭情况、公房承租情况等信息,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填写《房屋征收调查表》(见附件1.3.11.3.2)。

根据调查结果,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提请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建设、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填写《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书》(见附件1.3.3),绘制房屋面积测量图与实测地形图。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填写《房屋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3.4),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布,张贴记录存档。

2.4 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做《听证会记录》(见附件1.4.1)、《听证会结果确认登记表》(见附件1.4.2),必要时需要《听证会公告》(见附件1.4.3),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2.5 资金到位情况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取得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填写《资金到位信息》(见附件1.5.1

2.6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取得政法委备案文书。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签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6.1第三方机构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政法委备案文书。

2.7 征收决定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见附件1.7.1)并在七日内予以公告(见附件1.7.2),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张贴和发布记录存档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收评估阶段

3.1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3.1.1 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知(协商)见附件2.1.3),并发放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基本规则见附件2.1.6),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

 

3.1.2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报名公告见附件2.1.5,公告中载明征收项目名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递交报名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初选出符合条件的三家或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投票确定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醒目处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知见附件2.1.4),并逐户分发至被征收人;

(2)按一户一票原则发放公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单”;

(3)被征收人在投票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进行投票,或登录浙里房屋征迁监管在线应用进行网上投票,举行公选大会的在大会当日现场投票;

(4)投票结束后,结合网上投票结果,公证处当场计票,邀请被征收人现场监督;

(5)由公证处确定投票数是否达到有效条件,并予以宣布。

随机确定:

(1)对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

(2)公证处对结果予以宣布及公证。

3.1.3 公告及签订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部门填写《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登记》(见附件2.1.1),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公告》(见附件2.1.2),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机构委托合同》(见附件2.1.7)。

3.2 房屋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并填写《房屋评估报告送达回执》(见附件2.2.1)。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可提交《房屋征收复核评估申请表》(见附件2.2.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将复核结果(见附件2.2.3反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填写《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2.4),评估专家委员会需将鉴定结果反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补偿阶段

4.1 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见附件3.1.13.1.2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除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工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4.2 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腾空事宜,并结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费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填写《费用结算单》(见附件3.2.1)。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开展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注销、房屋拆除等工作。

产权调换安置阶段

5.1 房源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填写《房源信息表》(见附件4.1.1)。

异地安置的需要填写《异地安置情况说明》(见附件4.1.2),并提供《房源信息表》等信息。 

5.2 安置与择房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面积进行批次划分,填写《安置房批次名单》(见附件4.2.1),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实际情况采取随机、先腾空先择房等形式择房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填写《择房记录》(见附件4.2.2)、《安置房个人结算确认清单》(见附件4.2.3)。

5.3 余房处置

房屋征收部门登记《余房信息》(见附件4.3.1)。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