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9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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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 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浙江建设六大抓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法办发〔202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要求,现就洋山镇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中选择17项(其中住房城乡建设17项)、《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选择36项(其中自然资源10项、市场监管15项、农业农村8项、卫生健康3项),共计53项执法事项作为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交由洋山镇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事项由洋山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上述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洋山镇应及时移送。公告实施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二、行政处罚事项赋权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仍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布。调整或机构改革使行政处罚事项行使部门发生调整的除外。
四、洋山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处罚决定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五、洋山镇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洋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嵊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
附件:洋山镇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洋山镇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
序 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 备注 |
自然资源(共10项) | ||||
1 | 330215086000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2 | 330215001000 | 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3 | 330215088000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4 | 330215090000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5 | 330215098000 | 对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除外) | 乡镇指导目录 |
6 | 330215157000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7 | 33021509700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侵占或者破坏基本农田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8 | 33021516000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乡镇指导目录 |
9 | 33021516200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10 | 330215173000 |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弄虚作假或者质量不合格,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取消房产测绘资格除外) | 乡镇指导目录 |
市场监管(共 15项) | ||||
1 | 330231159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乡镇指导目录 |
2 | 330231169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乡镇指导目录 |
3 | 330231186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4 | 330231403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乡镇指导目录 |
5 | 330231395000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6 | 330231544000 | 对活禽经营者对未出售完的活禽未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在市场内滞留活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7 | 330231545000 | 对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8 | 330231546000 | 对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未经宰杀后交付购买者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9 | 330231547000 | 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未遵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10 | 330231548000 | 对活禽经营者未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 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11 | 330231549000 | 对活禽经营者未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12 | 330231550000 | 对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13 | 330231675000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 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14 | 330231752000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15 | 330231240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处置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乡镇指导目录 |
农业农村(共8项) | ||||
1 | 330220322000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2 | 330220388000 | 对在渔港内倾倒污染物、垃圾、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3 | 330220037000 | 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除外) | 乡镇指导目录 |
4 | 330220400003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交通秩序管理的行政处罚 | 部分(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证书、吊销船长证书除外) | 乡镇指导目录 |
5 | 330220347002 | 对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6 | 330220400001 | 对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7 | 330220365000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8 | 330220216002 | 对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 乡镇指导目录 |
卫生健康(共3项) | ||||
1 | 330223064002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执 业证书除外) | 乡镇指导目录 |
2 | 330223087001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乡镇指导目录 |
3 | 330223064003 |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执 业证书除外) | 乡镇指导目录 |
住房城乡建设(共17项) | ||||
1 | 330217156000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2 | 330217204000 |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3 | 330217238006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4 | 330217238007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5 | 330217238008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6 | 330217238009 | 对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7 | 330217238010 | 对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8 | 330217238012 | 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9 | 330217238013 | 对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10 | 330217238014 | 对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11 | 330217238015 | 对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和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12 | 330217280001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13 | 330217280002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14 | 330217280003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15 | 330217280004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16 | 330217280005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17 | 330217280006 |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省综合行政法统一目录(2020年) |
注:1.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共计53项;2.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