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026431818/2022-29237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22-0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026431818/2022-29237

  • 主题分类:

    审计

  •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 成文日期:

    2022-08-25

  • 文号:

    嵊审〔2022〕10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关于印发《嵊泗县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3 15:15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审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本局各科室、各中心:

现将《嵊泗县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泗县审计局

                                                                                                                2022年8月25日



嵊泗县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嵊泗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组开始具体实施审计至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为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而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开展现场审计,应当制发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的同时送法规科备案。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负领导责任。

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参照《嵊泗县审计局审计组廉政建设管理办法》,抓好审计现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监督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以及关于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的规定等,发现审计组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可向派驻纪检组报告。

第五条 审计组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收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审计组进点时,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范围、内容、程序和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进点后,应按规定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机关廉政工作纪律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审计进点应具备必需的数据条件、人员条件等。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充分运用电子数据,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事项进行总体分析,确定重点审计事项,并将有关要求在方案中予以明确。准备不充分尤其是数据先行不够的,不得进入现场实施阶段。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或调增审计事项、重点审计单位和审计范围,确需变更的,需经审计组组长同意。

对以上相关事项、任务、内容、范围等的变更,涉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的,审计组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决策和管理等方面资料(含电子数据和相关技术文档)。

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资料时,不得超越法定审计权限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丢失和损毁。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审计组获取的电子数据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或者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等情形的,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局领导,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等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延伸审计或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延伸审计或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同意后进行,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延伸审计或外部调查,其审核过程应当编制重要事项记录,包括延伸审计或外部调查的原由、事项、范围以及审计组组长审批情况等,并存入审计档案。延伸审计或外部调查应当持有介绍信、审计通知书复印件,介绍信应当注明延伸审计或外部调查的事项。延伸审计或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延伸审计或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三)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充分吸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做好不予采纳的解释说明工作;

(四)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专家咨询;

(五)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六)提请审理机构开展现场审理;

(七)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八)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九)发生被审计单位的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情况时,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办理。

封存资料和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现场审计任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有2名及以上审计人员参加: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2名及以上人员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跟踪调度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对审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持续关注审计现场风险。出现以下情形,应予以重视,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

(一)审计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二)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

(三)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隐瞒不报告;

(四)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审计单位知悉;

(五)被审计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说情公关;

(六)审计现场出现其他重大反常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 具体情况确定。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摘要、定性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内容还应包括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责任界定及有关依据情况。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审计组内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现场各类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核查结果,设立台账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审计组收到信访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由审计组组长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研究是否核查,对不予核查的原因作出说明,予以核查的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上报核查结果。台账资料、审计组业务会议记录、相关说明等资料归入审计档案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经局领导批准,法规科审理人员可以在审计现场结束前,对审计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的落实情况,以及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需要上报审计问题类信息或办理审计事项移送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办理,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审计问题类信息和审计事项移送,应当经法规科审理,并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数据、定性、证据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交换意见。

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确认:

(一)补充完善审计证据情况;

(二)完整记录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情况;

(三)按规定收回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及处理电子数据情况;

(四)将应当归还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如数归还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清点、核对,做好交接手续,双方签字确认;

(五)按规定完整保存不需归还的审计资料,处理涉密资料和数据情况;

(六)经审计组组长批准后销毁需要销毁的审计资料,及编制审计资料销毁清册情况;

(七)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和验收入库情况;

(八)其他根据规定应当确认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获取的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应当按照审计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承诺书、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相关材料、审计任务清单、资料需求清单、资料交接和归还清单、审计业务会议记录、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及说明、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含非问题类事项以及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事项)、审计信息及证据材料、各类信访举报材料及台账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审计组需要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的,应当按局机关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应当接受审计组的管理,在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或完成指定任务后,应当及时将使用的审计资料交回审计组,并按规定处理电子数据。

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不得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原则上不得参与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查。

开展外部调查工作时,至少应当有1名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不得全部为外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要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态度诚恳,以理服人。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防止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尽可能帮助审计人员排忧解难,并适时组织开展符合规定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尽量安排补休。

第三十三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现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廉政、保密纪律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组长对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审计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擅自减少审计内容或者扩大审计范围的;

(二)审计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或者丢失的;

(三)超越法定审计权限,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的;

(四)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片面收集证据,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的;

(六)须2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的;

(七)须提交审计组会议讨论事项没有提交,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八)须请示汇报事项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处置的;

(九)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影响审计形象的;

(十)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拖延审计工作的;

(十一)违反现场纪律,不服从管理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