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26 14:15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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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嵊政复决〔2022〕3号
申请人:翁某
被申请人: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翁某要求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的处理意见》,要求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嵊泗县人民政府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