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泗礁岛海湾清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6 10:11

信息来源:县政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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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嵊泗泗礁岛海湾清淤工程已由嵊泗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嵊发改审批〔2021〕154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嵊泗县港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嵊泗县招标投标网。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嵊泗泗礁岛海湾清淤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嵊泗县泗礁岛菜园镇,主要建设内容为:海湾清淤及清理总面积137.05万m2,总清淤量76.41万m3。其中:老港区南侧海湾清淤面积32.46万m2,清淤量74.04万m3;老港区南侧海岸带垃圾清理面积10.19万m2;老港区北侧海湾垃圾清理面积92.63万m2;枸桔套航道区域清淤面积0.67万m2,清淤量0.52万m3;枸桔套港池区域清淤面积1.1万m2,清淤量1.85万m3。本次招标为一个施工标段。

2.2 招标范围:

1) 报建手续:投标人需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办理需以投标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工程建设及施工许可的审批(包括通航评估、办理航行手续等)、核准、备案、报建、开工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协助发包人办理各项需以发包人名义办理的相关手续(疏浚物海洋倾倒区许可证等);

2) 施工:投标人负责本工程的警戒、测量、挖掘、运输、倾倒、检测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各项工作直到完成整个工程验收、按规定提交全部交(竣)工资料;包括为实施本项目工作内容在施工范围内的需要实施的障碍探摸和处理、成品保护、环境保护等一切工作;

3)交、竣工验收:投标人需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办理需以投标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工程交、竣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协助发包人办理各项需以发包人名义办理的相关手续;按规定完成交、竣工资料。

2.3施工计划工期:7个月;(其中施工期5个月,施工准备期1个月,竣工验收1个月)。

2.4质量要求:水运工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其他工程按照有关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 12 月 14 日〜2021年 12 月 20 日在嵊泗县招标投标网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同时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资料。

注:投标人在投标报名前须自行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并购买CA数字证书方可登录新系统。已经注册或登记成功的单位不得重复注册。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舟山电子招投标支持群384041593,或者软件公司客服电话4008503300。

4.2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发布补充 (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视需要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5.2施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  1 月  5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在线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参加开标会议,对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5.3 逾期上传的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上传失败的或上传至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未加密的或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嵊泗县招标投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嵊泗县港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荣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嵊泗县菜园镇云龙路南市弄8号         地 址:定海区临城街道临城路26号9楼     

联 系 人:陈世海                               联 系 人:江健凤                         

电    话:0580-5083419                         电    话:0580-6203355                   

传    真:0580-5592652                         传    真:0580-6203363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承诺提供不应少于 1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自 2016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成功完成过50万立方米及以上方量的沿海疏浚工程的总承包项目业绩或承担过合同内容含以上规模的沿海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总承包项目业绩。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水运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水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上述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2018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项目经理

1

1、担任过沿海疏浚工程或合同内容含疏浚的沿海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

3、近三年(自 2018年7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4、上述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项目技术负责人

1

1、担任过沿海疏浚工程或合同内容含疏浚的沿海港口与航道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上述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注:1.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

2.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1).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 “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5. 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须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船舶机械设备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与要求

1

抓斗挖泥船

与本工程相适应

2艘、其中至少1艘必须为自有船舶

2

泥驳船

与本工程相适应

3艘;其中至少1艘必须为自有船舶

注:1、挖泥船、泥驳船可为自有船舶或租赁,其中挖泥船和泥驳船至少一艘必须为自有船舶,以上船舶投标时须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内的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指彩色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所有施工船舶必须为海船;挖泥船的上述证书如未能体现设备名称(抓斗挖泥船)的,须提供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的证明。

2、租赁船舶还须提供租赁意向书,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办理船只所需的一切手续,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3、自有船舶指船舶证书上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应与投标人一致。

4、若自有船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则不得将其名下的挖泥船或泥驳船租赁给其他潜在投标人,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