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7 10:26
信息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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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申请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
服务对象:个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2017-01-01
第三条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指导地方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展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十)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二条 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各地要积极支持贫困劳动力创业和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省工商局牵头)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补贴。各地要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到2020年,认定100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财政按孵化数量及成效给予每家省级示范基地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地税局、省残联、省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优先满足其创业担保贷款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的扶持 (一)加强基层创业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加大对创业孵化企业的支持力度,创业孵化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孵化服务的,按孵化实际成效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省、市、县(市、区)分级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在校大学生在校内租房或在校内创业园创办市场主体的,可凭校方或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三)拓展创业融资渠道。鼓励各地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通过参股、风险补偿、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国有、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重点投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具有较强创新性的企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列入各市、县(市、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放宽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四)加大创业补贴力度。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并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按规定享受扶贫项目支持、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 (五)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广泛开展各类创业大赛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按规定享受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扶持政策,其中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可享受创业地相应的人才扶持等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三)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四)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工作安排,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五)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六)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充分发挥省级政府产业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市县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或众创公益基金。 (八)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 各地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九)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十一)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地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补贴。(十二)营造创业氛围。支持各地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促进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受理条件
(一)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企业;(二)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三)各市、县(市、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
五、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国外学位证书 | 纸质 | 非必要 | |
《残疾人证》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残疾人凭证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居民身份证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国外毕业证书 | 纸质 | 非必要 | |
完税凭证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随军家属印证材料《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社会保障卡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企业年度信用报告 | 纸质 | 非必要 | |
工商(民政)备案章程(含股权分配) | 纸质 | 非必要 | |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工商营业执照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学籍凭证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教育部信息无法共享 |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人社及其他部门、行业、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都可以核发证书 |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就业创业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军人退出现役印证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六、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嵊泗县行政服务中心(东市街22号)四楼人力社保综合受理窗口3-6号窗口;
七、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80-5592681
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嵊泗县行政服务中心(东市街22号)四楼人力社保综合受理窗口3-6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春秋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80-5592681
网上查询: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wdbs=1&localInnerCode=66ccb7f9-4a3a-4ac3-ae1f-e1f71aa4f1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