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7 10:53
信息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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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本事项是指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可以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领创业培训补贴。
服务对象:个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五条 第二十二条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三)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四)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工作安排,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五)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六)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充分发挥省级政府产业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市县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或众创公益基金。(八)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各地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九)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十一)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地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补贴。(十二)营造创业氛围。支持各地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促进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三条 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 (十一)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积极推广“互联网+”“创业教育+模拟实训+跟踪扶持”等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年每人1万元。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十二)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认真执行支持和鼓励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有关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制定更能体现基层人才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标准,形成促进基层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导向。 (十三)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待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可给予安家补贴,具体条件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到省内加快发展地区县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一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研究制订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加快发展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将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十四)优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活动给予补贴。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平台和智能化人力资源市场,实现求职招聘的全程信息化管理。依托高校毕业生实名数据库,利用微信、手机移动客户端(APP)等信息服务载体,及时推送就业岗位、就业服务信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十四)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健全高校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加快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形成一批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养,依托互联网,搭建政府、企业、学校合作平台,形成政府、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校等多方联动的“线上+线下”就业实践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积极发展技工教育。在相关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培育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等指导目录。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和平台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开展“互联网+”培训试点,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支持通过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负责)(十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健全服务制度和规范,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加快实现业务办理事项的名称、依据、材料、流程、表单内容等全省统一。优化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平台的窗口和人员配置,加大服务人员培训力度,确保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到位。对村(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窗口),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新就业形态培育、就业创业调查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用工监测。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逐步实现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负责) (十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方面的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鼓励各地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负责)
(四)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居民身份证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社会保障卡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 | 纸质 | 非必要 | |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学籍凭证 | 纸质 | 非必要 | |
发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五)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嵊泗县行政服务中心(东市街22号)四楼人力社保综合受理窗口3-6号窗口;
(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80-5592681
(七)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嵊泗县行政服务中心(东市街22号)四楼人力社保综合受理窗口3-6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春秋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80-5592681
网上查询: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localInnerCode=3ebeac85-8a29-4cc3-86dd-14e61da295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