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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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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922090963010M/2023-29790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1-20

  • 文号:

    嵊政办发〔2023〕1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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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8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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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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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嵊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应急救援队伍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

2.5 基层组织 

2.6 企事业单位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3.2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指挥和协调 

4.5 基本响应 

4.6 信息发布 

4.7 舆情引导 

4.8 应急暂停与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应急处置评估 

6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避难场所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7附则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7.7 预案管理 

7.8 责任与奖惩 

7.9 预案实施 


附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规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1.5 事故分级

1.5.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2  Ⅱ级(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3  Ⅲ级(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  Ⅳ级(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当事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时,相对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表示。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1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协调并视情组织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驻嵊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的级别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县安委会自动转为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同时指挥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2.1.2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安委会日常工作,承担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2.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县经济与信息化局:组织指导协调民爆物品销售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组织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企业和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通信、信息网络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和教学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动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地质勘查、测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港航分中心):协调管辖交通工程建设事故、港口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县内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水路运输企业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和本系统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重要体育活动、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农家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别。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市政道路桥梁、桥涵、泵站、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程、燃气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休闲渔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嵊泗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供销社: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嵊泗海事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海上搜救、船舶防台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驻嵊部队:组织驻嵊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国网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应急抢险物资、救援设备和技术人员的调配方案。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及其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协助各应急队伍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善后处置,及时恢复生产;经县政府授权,参与事故调查。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谁启动谁牵头”原则履行相关职能。

2.1.4 县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成立相应县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乡镇政府和县级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接受县安委会指导。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办)设在牵头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本指挥部决定,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及情况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气象监测、环境应急、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官)由县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官)任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依法依规调度现场的力量和资源;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置方案;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由牵头部门牵头组成多个部门的联合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终止运行现场指挥部。

各工作组的编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

2.3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以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在县安委会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管理专家组,或依托市级以上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联系协调机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基层组织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指导督促辖区所属村(社区)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健全完善基层应急组织机构,并进行统一管理,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 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成立应急组织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按有关部门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准确掌握本单位发生概率较高的突发事件,严格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编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等。

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责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并进行统一管理。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县有关部门、各乡镇要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开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资源保障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普查数据,抓住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3.2 预警行动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属地乡镇及有关部门。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向上级汇报。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县安委办设立事故报警电话:0580—5081592,并以县应急联动中心报警电话“110”为24小时值班接警电话。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同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乡镇、县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

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按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相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相关其他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要求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在30分钟内完成,接到上级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30分钟,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相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并保证30分钟内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在事发后1小时至2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的,要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对处置时间较长的,要做好续报工作。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可能的原因及涉及有可能危险化学品名称和数量;影响范围、伤亡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

4.2 先期处置

企业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故发生地乡镇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事故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3.2 响应举措

当发生涉及重要目标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县安委会、经授权的县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故发生地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

当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及险情,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地迅速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和前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待上级指挥部组建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上级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接受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4 指挥和协调

4.4.1 进入事故响应程序后,县专项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4.4.2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4.3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4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乡镇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联络,提高区域应急合作、联动能力。

4.5 基本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根据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监控、医疗救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治安警戒、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流程图见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方面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现场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1 核实事故现场

利用无人机、雷达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组织现场人员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厂房、居民住房等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4.5.2 现场检测评估

根据需要做好事故现场气象、水文、危化品、环境等风险信息的检测、鉴定与评估工作,结合现场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和开展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5.3 制定处置方案

组织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置的任务、分工和措施。

4.5.4 现场抢险救援

各级各部门根据事故类别,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

(2)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视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3)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必要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5)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启用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4.5.5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和医疗保障工作。当地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应加强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4.5.6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5.7 现场人员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6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7 舆情引导

县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8 应急暂停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暂停救援后,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应急处置评估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县应急局应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1.1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建立全县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各单位内部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6.1.2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金属冶炼、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县各级、各行业领域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可调用。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5 技术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应急运输系统。

6.7 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健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的乡镇卫生院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县卫健委协调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县内各类医院、卫生院听从卫健局统一指挥,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请求上级卫健委增援。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则

7.1 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熟悉本预案和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操作流程及救援措施。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落实好本预案的培训工作,有效开展社会志愿者的应急能力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练

有关部门、单位应经常性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现场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县领导的指示、

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制;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县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7.8 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县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9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应急响应流程图



嵊政办发〔202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