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30 16:12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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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和《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精神,健全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分充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补贴的申报、评估、审批程序流程,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切实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规范实施我县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保障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实际需求为出发,构建以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依托,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参与,基本服务与定制服务相结合,政府补助、协调指挥、评估认证的困难老年人服务保障体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二、补贴对象资格
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县户籍符合补贴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过评估,采用以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80-89周岁生活能够自理老年人(以下简称“基本保障对象”);
2.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和其他精准扶贫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80-89周岁生活能够自理老年人(以下简称“适当补助对象”);
3.90周岁以上其他老年人(以下简称“其他补助对象”)。
三、补贴标准
1.失能失智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居家养老的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参照特困集中供养护理费标准执行。
2.失能失智的“适当补助对象”居家分档发放标准,参照基本保障对象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基本保障对象”机构护理补贴标准的50%执行。
3.“基本保障对象”和“适当补助对象”中80-89周岁生活能够自理老年人按每月125元执行。
4.“其他补贴对象”,按照每人每月享受4小时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执行,每小时服务费指导参考价格为50元。
5.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根据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指导性目录并结合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各乡镇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指导性目录相关内容。
6.养老服务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及分散安置残疾军人护理费不重复享受;具有多重身份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可按最高标准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四、申请和审核
1.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手机APP中的“浙里养”平台进行线上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档次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审批。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复核。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五、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或发放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提供,具体方式由各乡镇实际确定。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应当月内使用,不得跨月使用。
采用电子消费券方式的,应当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由乡镇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接受居家服务的补贴对象,由各乡镇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购买服务,由第三方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居住县外的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应与登记注册的养老机构或其他社会服务组织和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由乡镇按补贴标准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或其他社会服务组织和企业。
六、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县民政局按照补贴对象人数和标准按月拨付给乡镇。
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率。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当通过“浙里养”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定期对各地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选择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补贴对象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差别和歧视性政策。
县民政局和乡镇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的管理,及时掌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定期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补助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完善嵊泗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嵊民政[2015]2号)同时废止。
各乡镇应做好对群众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养老服务补贴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应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管理规定,报县民政局备案。
附件1:养老服务补贴系标准分类分档参照表
附件2: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指导性目录
附件3: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嵊泗县民政局 嵊泗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分类分档执行参照表
补贴对象分类 | 分类养老补贴补贴标准(元/月) | |||||||
居家养老 | 机构养老 | |||||||
完全不能自理 | 基本不能自理 | 部分不能自理 | 生活能够自理 | 完全不能自理 | 基本不能自理 | 部分不能自理 | ||
一.基本保障对象 | 低保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对象 | 600 | 250 | 125 | —— | 1656 | 828 | 414 |
低保中80-89周岁以上生活自理对象 | —— | —— | —— | 125 | —— | —— | —— | |
二.适当补贴对象 | 低边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对象 | 600 | 250 | 125 | —— | 828 | 414 | 207 |
其他精准扶贫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对象 | 600 | 250 | 125 | —— | 828 | 414 | 207 | |
低边中80-89周岁以上生活自理对象 | —— | —— | —— | 125 | —— | —— | —— | |
其他精准扶贫中80-89周岁以上生活自理对象 | —— | —— | —— | 125 | —— | —— | —— | |
三.其他补助对象 | 90周岁以上其他老人 | 200 |
附件2: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指导性目录
项目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结算工时 |
生活照料 | 1 | 起居照料 | 清洁面部、口腔、手部、梳头、穿衣和如厕 | 1 小时/次 |
2 | 洗头 | 选择舒适体位清洗并吹干头发 | 0.5小时/次 | |
3 | 理发 | 头发的修剪、清洗等,不包含揭油、染发等 | 上门0.5小时/次;集中0.25小时/次 | |
4 | 指/趾甲修剪 | 对指/趾甲进行修剪 | 0.5小时/次 | |
5 | 洗脚 | 足部清洗 | 0.5小时/次 | |
6 | 助浴 | 擦浴、淋浴等并更换衣物 | 2小时/次 | |
7 | 喂食 | 帮助进食/水 | O.5小时/次 | |
8 | 送餐 | 将餐饮送到指定地点(餐费另计) | O.25小时/次 | |
9 | 制作老年餐 | 为老年人制作"二菜一汤"套餐 | 1小时/次 | |
10 | 衣物清洁 | 衣服、被褥等衣物的清洗 | 1小时/次 | |
11 | 室内清洁 | 老年人居室的地面、桌椅、餐具、床和衣物等清洁、整理 | 1小时/次 | |
12 | 失禁清理 | 为大小便失禁的老年人提供皮肤的清洁服务 | O.5小时/次 | |
13 | 助行 | 陪同老年人在住宅附近周边区域户外散步或陪同老年人就近购物、探访等 | 1小时/次(超出1小时,按每小时10元计) | |
14 | 日间托养 |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的助餐、助洁、生活照料,康复锻炼和文体娱乐活动 等服务(含午餐) | 2小时/全天 | |
15 | 代缴费 | 代老年人现场缴纳水、电、燃(煤) 气、数字电视、通讯等公共事业收费(如网上办理免费) | O.5小时/项 | |
16 | 代购物品 | 帮忙代购日常生活用品等 | O.5小时/次 | |
17 | 陪医 | 协助家属陪同老年人看病就医 | 1小时/次(超出1小时,按每小时10元计) | |
健康护理 | 18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 帮助肢体活动障碍的老年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 1小时/次 |
19 | 压疮预防护理 | 定时翻身、气垫减压等方法,预防压疮的发生,提供心理支持及压疮护理的健康指导 | 1小时/次 | |
20 | 鼻饲管护理 | 留置鼻饲管更换、清理、消毒 | 1小时/次 | |
21 | 导尿管护理 | 留置导尿管更换、清理、消毒 | 0.5小时/次 | |
22 | 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 留置的人工肛门便袋更换、清理、消毒 | 0.5小时/次 | |
23 | 人工取便 | 取直肠内的粪便 | 0.5小时/次 | |
24 | 失智症老人的非药物干预和指导 | 采取沟通交流和音乐治疗、艺术治疗以及游戏活动等作业治疗的方法对失智症老人进行非药物干预和指导 | 1小时/次(超出1小时,按每小时10元计) | |
25 | 紧急援助服务 | 帮助老年人紧急联络家属或送医救治 | 1小时/次 | |
精神慰藉 | 26 | 探视 | 上门看望、问询老年人,及时了解老人身体情况 | 3小时/月(按每日一次、每次10分钟计) |
27 | 陪聊 | 陪同老年人聊天、排遣孤寂情绪 | 1小时/次(超出1小时,按每小时10元计) | |
28 | 心理咨询与疏导 | 一对一心理咨询与疏导服务、解决情绪、情感、家庭问题 | 1小时/次(超出1小时,按每小时20元计) |
注:1.以上价格包含因服务实施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器械用具、简易耗材等方面费用,不包括其他另行购置的产品与材料费用,超过时间自行付费。
2.同一服务人员在同一时段内连续为同一对象提供多项服务的,按实际服务时间结算。
附件3: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性 别 | 年 龄 | ||
民 族 | 文化程度 | ||
籍 贯 | 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离婚 □丧偶 | |
户籍所在地 | |||
居住地址 | |||
是否属于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贴优抚对象 □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80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 □其他:______________ | ||
有关证明文本 | □浙江省抚恤优待证、残疾军人证、遗属优待证等 £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证明材料 □低保证及经济困难证明 £身份证 | ||
失能失智 自评等级 | □身体、智力正常 £重度失能 □重度失智 □中度失能 □中度失智 £轻度失能 £轻度失智 | ||
联系电话 | 手 机 | ||
委托人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
委托人地址 | 委托人电话 | ||
村(社区)受理意见: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