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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黄龙乡 |
生成日期 | 2023-10-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3762/2023-31319
黄龙乡
2023-10-3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30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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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黄龙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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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小型纳管船舶管理,消除和杜绝小型纳管船舶渔船安全隐患,妥善解决我乡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的生计问题。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小型纳管船舶管理办法》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包括: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管理对象和被管理人员年龄条件,以及管理体系和责任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因实际生产生活必须而保留并纳入我乡管理的小型船舶,包括养殖服务船、生计钓鱼船、港内服务船等,以下简称纳管船舶。纳管船舶所有人必须为具有本乡户籍或持有本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且长期居住在黄龙本岛的居民。生计钓鱼船单船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人,养殖服务船单船作业人数不得超过3人,港内服务船包括船员在内的载客人数不得超过6人。非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不得购买、更新新建生计钓鱼船,非养殖户不得申请购买、更新新建养殖服务船。各行政村在对纳管船舶申请时要把好关,对申请人的各项情况进行认定。纳管船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乡、村两级船舶管理体系,建立纳管船舶一船一档并及时更新。纳管船舶所有人对纳管船舶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人,须服从我乡日常监管和安全指令,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教育,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乡渔农办对纳管船舶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纳管船舶的认定,严格控制纳管船舶数量,并向县报备纳管船舶名单;建立并严格落实纳管船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纳管船舶予以处理、取缔;做好纳管船舶安全保障支持,督促船东配备消防、救生、定位等设备,落实安全措施。乡经贸文旅办对纳管船舶相关产业单位(电焊、吊机、车辆)负责相关政策落实,并协助各村做好纳管船舶上岸后的各项工作。派出所、乡综合信息指挥室、乡司法所、乡安监中心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纳管船舶的日常监管工作。各村及基层渔管组织负责纳管船舶日常运营监督检查,组织港口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船长、船员培训、管理,建立“一船一档”等各类台账。乡点验中心负责24小时值班值守,实施船位动态监控,开展点验、干预,落实应急救援联动。
第二部分:纳规审批条件,主要包括申请、更新、流转、退出四部分。
全乡的纳管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只允许一户一船。纳管船舶申请、更新、流转、退出必须经村审核,报乡政府审批同意。纳管船舶实行统一序列标号,船名号由乡渔办统一编制,生计钓鱼船命名规则为“黄小临5XXX(数字序号)”,养殖服务船命名规则为“嵊黄养殖X号(数字序号)”,港内服务船命名规则为“黄港机5XXX(数字序号)”。
一、申请: 纳管船舶申请新建必须由新建者提出申请,填写《黄龙乡纳管船舶新建申请表》,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新建,新建必须在指定地点。新申报新建的、更新的生计钓鱼船总长不得超过10米、宽度不得超过2.5米,且柴油机主机功率不大于17.6千瓦,汽油机机主机功率不大于25千瓦,养殖服务船及港内服务船总长不得超过12米且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生计钓鱼船和养殖服务船材质仅限于木质、玻璃钢、滚塑、木(龙骨钢质)泡4种类型;港内服务船必须为钢制船舶。船舶必须配备通导定位设备、救生衣、消防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必须正确安装定位设备和船名牌并保持有效、可见,严禁私自拆卸、遮挡藏匿。
申请新建纳管船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持有的船员证书;
(三)纳管船舶新建申请表;
(四)纳管船舶纳规承诺书;
(五)村出具的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的身份证明;
船舶所有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相关技术参数在各村指定地点进行建造,若违反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可责令停建,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二、更新:纳管船舶更新按照“淘汰一艘、更新一艘”的原则进行更新,必须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填写《黄龙乡纳管船舶更新申请表》,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报批前首先拆解原纳管船舶(须标注拆解标志,并提供拆解前、拆解中、拆解后三张照片),由村负责监管,然后方可新建,拆解、新建须在指定地点。拆解过程中,船舶所有人要自行处理拆解后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三、退出:纳管船舶持有者满70周岁需无条件退出纳管船舶,退出后纳管船舶持有者可自行选择进行买卖或上交乡政府,主动上缴牌照及自行拆解船只将其放置到指定地点。乡政府对上交船主给予1500元作为奖励,渔船的买卖与上交的相关事宜由各村负责。实际闲置一年以上(含一年)未进行出海作业的视为自动退出(若因特殊原因一年未生产可由村里出具证明),纳管船舶上交需填写“上交申请表”,并主动归还渔船牌照和定位设备,待船只拆解、处理完毕,乡政府按照拆解完成日后的30日内进行打款到账。
四、流转:纳管船舶买卖必须提出申请,填写《黄龙乡纳管船舶买卖申请表》(附买卖协议),报所在村进行同意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买卖。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纳管船舶运营条件、维修、陆地摆放、适航标准、活动区域限定、安全设备配备、违规行为及处罚后果。
一、纳管船舶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进行登记、编号、上牌;
(二)驾驶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且必须持有机驾长及以上驾驶类证书;65周岁以下船员必须持有普通船员及以上证书,65周岁至70周岁船员必须经我乡培训考试合格。
(三)船舶应配齐通导定位设备、救生衣、消防设备。
乡渔办对纳管船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出海生产。
二、纳管船舶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必须明确职责,规范行为,齐抓共管,责任到人。
三、纳管船舶如需上岸维修,必须在各村指定场地内维修;船舶摆放必须服从管理,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两旁或者码头,经告知不予自行整改的,将视作废弃船只对其进行强制拆解。
四、纳管船舶应在良好气象条件下航行,活动时间不超过6时-18时。严禁大风和能见度不良等气象条件下冒险航行作业,作业时风力不得超过7级,能见度不得低于1000米。所有纳管船舶实行进出港报备制度,进港回港需要自行向乡点验中心进行报备(联系电话:5811600)。
五、生计钓鱼船舶仅限一船一档登记人员从事钓鱼生产活动,养殖服务船仅限一船一档登记人员从事养殖作业。纳管船舶活动区域仅限于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村周边,离岸不超过2海里,保持运营中的通讯畅通,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他有关航行规定。严禁超员、超风力、超区域航行,严禁夜航。
第四部分:违法违规清退
一、纳管船舶如不听乡点验中心指挥、违规出港、进出港不报备、超风力航行、超员等不安全行为第一次发送违规通知予以警告整改;第二次将取消纳管资格,视为“三无”渔船进行拆解。
二、若未经审批擅自建造、买卖或新建船舶与批准的规格不相符,将视作“三无”船舶予以强制拆解。
三、因各种原因收回牌照的船主将纳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允许申请新建、买卖。
四、纳管船舶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将由我乡直接实施吊销资格、拆解取缔等综合惩戒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违法送、责任追究:
(一)、擅自拆除AIS、北斗等定位终端设备;
(二)、违反安全制度造成较大影响险情或发生亡人事故;
(三)、从事捕捞、非法载客或为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六定”原则和我乡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部分:安全教育培训
一、乡渔办每年召开小型纳管船舶安全教育培训,全乡所有小型纳管船船主、船员每年必须参加至少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二、本乡每年5月为年龄在65-70周岁的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我乡发放证书或证明。
第六部分:附则
本办法由黄龙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适用范围:黄龙乡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黄龙乡人民政府
解读人:董彬彬
联系电话:0580—58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