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财政局 嵊泗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及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浙财农〔2023〕27号)文件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基〔2023〕7号)文件,现将2023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40万元和2023年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省级补助资金190.88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
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实行动态监控,专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请你们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资金,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早出成效、按期完工。
附件:
嵊财农〔2023〕55号 嵊泗县财政局 嵊泗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及 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