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形势下非法集资犯罪分析

发布时间:2023-11-15 15:52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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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安工作已随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步入大数据时代,相关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运用有效提升了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水平,在经济犯罪侦查中,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研判比对、云计算等方式开展数据化情报导侦工作已成体系。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已不同于传统非法集资案件特征规律,存在波及范围广、参与人数多、吸存金额大等明显特征,当前的侦查方法、手段、措施较难适应互联网金融下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侦办需要,这已成为全国各地经侦部门颇为棘手的问题。

一、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公司化。传统非法集资犯罪多数以自然人团队通过线下方式,宣传保健品、农产品、集资项目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还需东奔西走联系厂商、美术社等制作样品、传单,人力、物力、财力等犯罪成本相对较高,但集资数额却远低于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犯罪团伙仅以线下模式,虽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但能够取得工商登记信息,在全国繁华的商业金融区设立“正规”公司,雇佣人员集中办公,以投资理财为名推出高年化率理财产品的诱饵,借助互联网媒介进行广泛宣传更易吸引欺骗投资群体的眼球,导致在短时间,一个低开发成本的理财产品内即可让数以万计的投资人损失近亿元,“高收益比”让当前更多的不法分子选择借助公司合法外衣,通过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二)吸存范围扩大化。相比于传统纯线下模式非法集资犯罪,网络非法集资具有更强的欺骗性、隐蔽性和破坏性,犯罪蔓延速度较快,集资参与人范围已不再拘泥于亲属、朋友、同事等小圈子、小群体。由于互联网信息流动速率高、传播范围广,使得投资群体遍布北京、吉林、山东、青海、陕西、浙江等全国各地。e租宝、泛亚等线上重特大案件,充分利用了网络开发费用小、辐射范围广、交易时间不受限、具有实时交互性的特点,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吸收金额高达数千亿元,涉及全国受害人数百万人,给金融系统安全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三)行为包装实体化。多数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便捷、迅速、虚拟特点,开发内容丰富的手机终端APP,利用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法律漏洞、监管缺位、业务部门分工模糊、工作水平不足等问题,将线上宣传和线下推广紧密结合,通过虚构交易标的、虚假广告、关联交易、资金无第三方托管、自融、自担保、反质押等方式,或以慈善、基金、股权、云养殖、保健产品等为噱头,引诱欺骗投资者参与,实施犯罪行为。

(四)犯罪时空动态化。互联网开放性、虚拟性的特点,致使网络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等各方面都呈现出网络化、跨区域、非特定性的特征。尤其是涉及犯罪的投资人员、信息、资金等要素动态化趋势明显,跨地区、跨省份实施犯罪的问题突出。打破了传统犯罪时间、空间限制,全天候开展集资诈骗活动。

(五)危害影响深层化。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相较于传统非法集资危害更广、更深。一方面,数以万计的集资参与人进行投资,后遭受损失,各类维权上访活动频发,并将投资失败的原因归咎于政府监管的失责失位。部分投资人在敌对势力的引导下,产生对国家政府的仇视情绪,严重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稳定。另一方面,因非法集资犯罪导致大量民间资本受损,群众进而产生对互联网金融的恐慌心理,从客观角度出发,对经济金融创新发展也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受损群体、受损人员相互串联,集访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全国社会安全稳定。

二、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成因

(一)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较为隐蔽。目前,非法集资犯罪多数以“线上+线下”模式进行,涉及行业范围较广,例如房地产领域违规预售、一房多卖,金融服务中投资理财、超额放贷,老年人群体中的养老服务、保健品宣传,餐饮美容行业的电子储值、电子会员等均存在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与风险,且行为人开发的网络APP,多数未在移动网络终端软件市场上架,只能通过不法分子指定的网络连接进行下载,此类网络连接多数是虚拟域名或通过境外服务器进行转载,行为极为隐蔽,公安经侦部门在侦查过程中较难发现,导致当前此种模式的非法集资犯罪发展蔓延迅速。

(二)信息数据发展及高额利益诱惑。当前网络对信息数据的运转、分流、互联、传输的处理速率极高,且大众信息终端不再同于过去仅可使用家用、商用计算机接受,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汽车等在当今均可作为网络信息接收终端,社会公众可随时随地接收相关信息数据。犯罪行为人借助网络平台的此种优势,通过大数据运算,发现终端使用者喜好,以“信息轰炸”的模式,在受众常使用的APP内插入、植入相关广告,同时,加大对投资虚假获利宣传的真实化和现实化,对潜在的投资人进行“洗脑”,使此类群体陷入非法集资骗局中。且网络互通全国各地,使得行为人笼络资金的投资人基数更为庞大,同一时间段内,相较传统线下非法集资犯罪,获得的不法利益自然更为巨大,因此,将网络直接作为非法集资的获利工具成为更多不法分子的首选。

(三)“返利”速度迷惑公众认识。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参与投资人数众多,主要原因是“返利”及时,投资参与人得到的“甜头”更快,就会对“投资理财”项目更为信任,陷入非法集资犯罪骗局则越深。多数互联网类非法集资犯罪团伙推出的APP,投资参与人在投资初期,几乎每天都会在APP客户终端得到相应利率的返利,相较于传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简化了使用人工计算利率的流程,克服了无法在一天或两天的极短周期内,需要计算庞大投资参与群体“得利”的工作量弊端,且投资人获利也是即时的,这也由此导致很多参与者一直被“蝇头小利”迷惑,而忽视了行为人想要骗取其投资款的最底层问题,甚至在经侦部门对相关公司开展打击时,投资人却认为是公安机关断了自己的“财路”,我局也曾出现过投资群体以此种理由进行信访的案事件。

三、当前网络非法集资犯罪预防打击对策

(一)提升宗旨意识,坚持人民至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工作中,必须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坚持以人民意志为意志、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正确理解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与社会稳定、政治安全、人民幸福之间的辩证关系,以扎实的源头防范和高效的打击战果,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总体目标。

(二)加强源头防控,持续长效治理。公安机关积极协调行业主(监)管部门,坚持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对监管对象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针对非法集资日趋网络化的特点,各监管责任部门要加大注册运营APP、小程序、网站平台的监管力度,延伸摸排触角,掌握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服务器存管状态,从源头上防控隐患风险,有效压缩网络空间生存土壤,净化金融平台生态环境。

(三)强化协作配合,建立纵横格局。公安机关作为打击防范网络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主力军,面对当前犯罪网络化、区域化、智能化特点,必须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筹指导下,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形成部局、省、市、县公安经侦部门“纵向”思维体系,在案件打击、情报导侦、宣传防范等方面高效联动,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同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协作互通”的处置工作机制,与各职能部门深化沟通,形成“横向”协作体系,在行刑衔接、数据共享、维护稳定等方面打通壁垒,彻底改变“各自为战”的局面,积极探索形成“一套检测标准、一套处置流程、一套联动机制”,从根本上提升网络非法集资的防范处置水平。

(四)坚持分类施策,做好打击处置。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防范的同时,做好立案报备,全面开展案件打击处置工作。一是针对新发案件,在未扩散蔓延时,坚决做到“打早打小”,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苗头,严防做大成势。二是针对已成规模案件,坚持公安部确定的“三统两分”“慢撒气、缓释放、有序刺破”原则,对案件开展有序打击,同步稳妥处置涉稳风险,严防发生因案件办理不力发生后续连锁性隐患。三是针对在侦案件,要进一步强化战线统带,牢固梳理情报导侦理念,选派数据专家、案件能手深入基层带着干、帮着干,快侦快破,严防因办案进度迟缓将案件拖为历年积案。四是做好案件后续处置,针对群众最为关心的追赃挽损和本金返还的问题,公安经侦部门要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健全完善案件追赃长效工作机制,做好涉案资产的评估核算,与检法机关、各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协作,综合民事、刑事、行政多种渠道,全力追缴涉案赃款,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群体信访风险隐患。

(五)加大群防群治,积极宣传预防。在互联网、自媒体迅猛发展的形势下,由党委政府牵头,金融、宣传、网信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结合“3.15”“5.15”“6.15”活动,通过制作警示片,向社会面积极宣传非法集资犯罪手段、特点及危害。此外,要充分借助战线捆绑统带合力,多层次选拔擅长视频拍摄剪辑、文稿脚本撰写、选题策划分析的宣传工作人才,顺应媒体发展趋势,借助国家、省市官方媒体,抖音、快手、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打造全县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媒体宣传矩阵。同时,也可结合全市非法集资犯罪打防工作特点,拍摄出群众喜闻乐见、贴近生活的短视频,经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后,在网络视频、新闻平台发布,让群众更加便捷、生动了解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知识,更好地提升自身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