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3-3144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3-31445
县政府办公室
2023-11-3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11-30 14:1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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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县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嵊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嵊政发〔2020〕7号),至今已满三年。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精神,我县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 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到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三、起草过程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拟《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嵊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向乡镇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走访并征求意见,经局集体讨论会审,同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开展了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向县政法委完成备案工作(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嵊泗县集体土地征收项目。
(二)适用期限
文件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嵊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嵊政发〔2020〕7号)同时废止。
五、主要内容
重新公布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仍分两个片区等级,其中:一类地(耕地、除林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Ⅰ级区片补偿标准9万元/亩,Ⅱ级区片补偿标准7万元/亩;二类地(林地和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为4:6。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释人:肖吉林
联系电话:1885705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