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3-3133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3-31335
县司法局
2023-11-0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11-06 08:3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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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之规定,县司法局组织对2009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二、清理方式
(一)确定清理范围。对2009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我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对发文目录和文件内容的梳理,共计涉及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落实工作职责。明确由局法制监督科负责本次清理工作, 同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由各具体责任科室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修改的建议及理由。
(三)意见征求情况。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26日,按规定将清理结果公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向局属各科室、处、中心、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
三、清理结果
经对我局2009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制发的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拟决定废止失效12件、需修改1件、保留有效8件。清理结果按程序经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发文施行。
解读机关:嵊泗县司法局
解读人: 张力
联系方式:05805595045 1358708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