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23-31352 |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23-31352
政务公开
县政府办公室
2023-10-10
嵊政办发〔2023〕48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11-0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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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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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依法依规开展资产盘活工作。根据有关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浙江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2〕6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5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严格防范运行风险
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目的是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水平和企业债务水平。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资产盘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底线思维和规矩意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切实防范财政运行风险,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和关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防范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变相虚增财政收入。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盘活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动配合并接受审计监督。
二、坚守底线,严格规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
(一)规范资产盘活范围。厘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资产的边界,对标对表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及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政、文化和旅游、人防办等部门行业管理政策要求,首先界定资产是否属于可以盘活的范围,严禁超出范围或违规创设并转让资产,严禁将公益性资产或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给国有企业,不得将尚未具备使用条件、暂时不能带来收益的资产及资产衍生的经营权提前转让(建设运营一体或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借资产盘活之名虚增财政收入。对出让使用(特许经营)权的情况,应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设定转让期限,不得涸泽而渔。产权已在国有企业的资产,不得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
(二)规范资产转让方式和流程。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严格控制使用协议转让方式。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各乡镇、各部门应严格落实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确保相关决策审批程序规范到位。
对转让方式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权必须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三)规范资产转让价格。资产转让按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参照样本,形成合理评估结果,不得在评估过程中发生故意高(低)估收入或高(低)计成本等弄虚作假行为。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报告。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提高受让国有企业运营能力。国有企业受让资产前,应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全面掌握项目所在行业发展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财务情况,全面了解运营所需的基本条件,评判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的主责主业或符合企业的产业规划,企业是否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受让条件,对不符合企业主责主业或产业规划、超出企业实际承接能力的项目一般不得受让。受让资产后,有序完成接收整合重组工作,尽快开展实质性运营,切实提高项目收益水平,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资产转让后,资产运营和相关支出责任一并由受让企业承接,不得仍由原行政事业单位承担运营和支出责任,原则上也不得先卖再返租。
(五)规范其他行为。不得转让有产权纠纷或存在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资产。不得先现金注资国企,再指定该国企购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得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补缴土地价款虚增收入,对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六)加强行业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水利设施等盘活频率较高的资产,应加强行业指导,堵塞制度漏洞,严格审批程序。
三、规范行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一)合法合规组织财政收入。依法依规组织非税收入,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确保收入的真实可靠。不得通过虚假交易、违规交易、财政收支循环、擅自扩大核算范围等方式,虚增非税收入,扩大财政收入规模。
(二)严格非税收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应全部上缴国库。严格区分资金性质,执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按规定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国有企业利润、股息、股利、产权转让收入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核算,不得随意篡改、变更预算管理方式。国有资源资产收入应当严格按规定预算科目缴库,严禁违规调库、混库。
四、严肃纪律,强化财政监督检查
(一)抓好问题整改。对已经发现的问题,根据制定的整改方案,建立清单制管理,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逐项纠正销号,积极稳妥抓好整改。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结合巡视、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加大对有偿转让国有资产行为的专项检查力度。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纠后发现的有偿转让国有资产违规行为,加大惩戒问责力度,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追责问责。对典型案例,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