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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2月15日对嵊泗县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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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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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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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

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马关中柱山

嵊泗铭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新建建筑垃圾堆放仓库、生产线车间、办公楼等,总建筑面积7404.54平方米,设计年生产景观砖及透水砖共500万块、机制砂10000吨、水稳骨料5000吨、石块来料加工20000吨。

本项目在公示期间,环保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环评单位均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包括支持和反对)意见。

建设单位承诺,按照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建设,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对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相应的环保措施承担法律责任。大气环境:

①建设单位对厂区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并且厂区内部定期洒水抑尘,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密闭。

②建筑破碎工序在密闭车间内进行,物料输送机除物料进出口外均为密闭设置,物料堆场以及车间设置喷雾除尘系统进行除尘。项目破碎机、筛分机、风选机等主要粉尘产生工序设备外壳均固定吸气罩对产生粉尘进行收集,收集后粉尘由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②水稳制砖生产车间全密闭,搅拌机主体在车间内二次封闭,并配备集尘装置,配料仓下料口至搅拌机投料口传送带全封闭,将搅拌机进料、搅拌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经除尘器收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地表水环境:

①生活污水收集后由化粪池沉淀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至嵊泗县污水处理厂处置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69-2018)标准后排放。

②项目设有沉淀池,车辆、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集水沟收集后排入沉淀池经沉淀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后回用于场地、车辆冲洗,不外排。

声环境:厂区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基础减振、软管连接、加装消声器等。

固体废物:

①员工生活垃圾由垃圾桶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②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③废金属集中收集后外售至废品收购站综合利用。

④集尘灰、不合格砖坯定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⑤沉淀池底泥经干燥后暂存于底泥暂存间外售或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2日(5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方式:5085458(审批办证中心) 5081762(嵊泗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

联系邮箱:zsstsshb007@163.com

联系地址:嵊泗县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四楼)环保窗口

嵊泗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