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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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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懿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12-15 15:03

信息来源: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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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审计局:

我局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与整改,现将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懿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2月17日,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进驻我局对党组书记、局长孙懿鋆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

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发现孙懿鋆任期经济责任存在如下问题:

一、孙懿鋆同志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重大经济事项未集体决策,单一来源采购依据不足,工程管理不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不到位。

二、孙懿鋆同志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其他问题:公车运行维护费超指标、到期质保金未退还、房产管理不规范及下属单位存在的部分车辆维修未办理政府采购程序、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与预算资金未统筹使用。

针对以上问题,局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审计结果进行检查梳理,逐条对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开展了相关整改工作,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结果向审计组进行了答复。

一、孙懿鋆同志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

(一)重大经济事项未集体决策。

报告中指出,嵊泗县智慧城管一期和二期系统项目分别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承包建设,一期建设项目延期250天完工,二期建设项目延期180天完工.一期、二期项目延期均未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以上违反了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乡镇和县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嵊党政办发〔2018〕127号)第四条第二款“‘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坚持民主决策。对于该问题下阶段我局将认真学习“三重一大”各项制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提高民主决策意识。严格按照《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贯彻执行,对重大项目安排及重大事项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并记录具体议事过程。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明确目标,措施到点,提升决策科学性.

(二)单一来源采购依据不足。

报告中指出,2021嵊泗县垃圾分类检查考核服务项目71万元、低价值玻璃瓶回收外包服务项目42万元均采用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依据不充分。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规定。对于该问题我局将强化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学习单一来源采购相关条例,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单一来源采购审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依法实施。

(三)工程管理不规范。1.六个已完工项目未及时结算。

报告中指出,县综合执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嵊泗县海滨中路立面改造、城区公厕对标提升和小关岙建筑垃圾堆放场扩容等3个工程于2021年已完工,但截至2022年12月底未完成结算。嵊泗县流浪犬只收容中心改造、菜园城区盲道改造和2020年菜园城区垃圾分类投放点建设等3个工程于2020年或2021年已完工,但均在2022年完成结算,结算时间均超过6个月。对于该问题我局制定了阶段整改计划,第一阶段于5月20日前完成城区公厕对标提升和小关岙建筑垃圾堆放场扩容两个项目的结算,第二阶段于8月20日前完成嵊泗县海滨中路立面改造项目的结算。今后对于我局实施的各个项目将严格按照工程管理要求,及时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

(四)工程管理不规范。2.十一个工程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报告中指出,县综合执行政执法局实施的高阜巷垃圾房及管理房改造、马关垃圾处理场200千伏临时施工用电等11个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均为分批次支付工程款,实际为结算后一次性付清。以上违反了《嵊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嵊党政办发〔2016〕128号)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决算工作,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对于该问题我局将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嵊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嵊党政办发〔2016〕12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项目监管,切实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在今后支付工程款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次支付工程款。

(五)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不到位。1.预算资金未统筹使用。

报告中指出,2020年县综合执行政执法局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经费和流浪犬收捕经费分别结余260.82万元、16.13万元,当年预算安排275万元、40万元,支出423.57万元、41.73万元,年底结余112.25万元、14.40万元被财政收缴。2021年市政设施维修和智慧城管信息采集(创城)结余373.63万元、11.60万元,当年预算安排822.30万元、28.80万元,支出985.34万元、25.45万元,年底结余210.59万元、14.95万元。对于该问题我局将强化预算管理,提高对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预算的精读,科学统筹,系统周密编制预算。

(六)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不到位。2.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

报告中指出,2020年城区周边建筑垃圾清理经费等2个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于50%,2021年垃圾填埋场“一场一策”评估项目等2个专项资金执行率为0,年底均被财政收缴。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对于该问题我局将科学编制预算,强化专项资金管控。加强流程控制,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强化专项资金执行力度,进一步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孙懿鋆同志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其他问题

(一)公车运行维护费超指标。

报告中指出,2022年度,县综合执行政执法局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1.56万元,超指标4.01万元。违反了《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96号)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并根据单位编制内实有公务用车数量和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日常运行费用的管理,严格预算执行”的规定。对于该问题我局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维护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二)到期质保金未退还。

报告中指出,截至2022年12月底,防洪排涝设备购置、污水零直排、望海广场舞台工程和垃圾房不锈钢分类门安装工程等4个项目质保金合计16.86万元,均达到合同约定质保期,但上述质保金均未退还。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对于该问题我局已于2023年5月23日前全部结算退还。今后我局针对此项问题,将及时按照质保金退还日期结算退还于施工单位,杜绝不及时结算、长期挂账的问题。

(三)房产管理不规范。

报告中指出,县综合执法局的1处位于嵊山镇的办公用房,未办理相关借用手续,被嵊山镇司法所无偿使用。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的规定。对于该问题我局咨询了县国资委和机关事务局并与县司法局进行了协商,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采取无偿租赁的方式进行整改,目前已于2023年4月4日完成整改。下一步我局将理清房产等相关资产,严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执行落实。

(四)下属单位部分车辆维修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报告中指出,2020年至2022年,县环卫所支付舟山市定海驰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嵊泗至定海宝鸡山方向承运垃圾外运任务的车辆2019年至2021年维修费0.62万元、0.98万元和1.88万元,上述车辆维修未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嵊泗县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嵊党政办发〔2019〕5号)、《嵊泗县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嵊政办发〔2020〕1号)及《浙江省 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财采监〔2021〕1号)中关于“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的规定。对于该问题我局立即督促县环卫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并对县环卫所负责人及采购专员进行业务指导,提升政府采购意识,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性。

(五)下属单位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

报告中指出,2020年至2022年,县公管中心在“岛沁公园河塘治理养护款”专项资金共支出28.37万元,其中:用于支付市民广场等非岛沁公园地区水电费等支出共计6.26万元,未落实专款专用。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规定。对于该问题我局立即督促县公管中心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也将不定期对县公管中心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六)下属单位预算资金未统筹使用。

报告中指出,2020年至2022年,县公管中心收到岛沁公园河塘治理养护款40万元(2020年20万元、2021年10万元、2022年1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底,岛沁公园河塘治理养护款结余11.63万元(2021年度结余1.97万元、2022年度结余9.66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的规定。对于该问题我局立即督促县公管中心进一步改进预算安排方法,充分评估项目资金需求,科学合理安排专项资金。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此次审计为新起点,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要求上来,坚持举一反三,拓展整改成效,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长效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落细,构建风清气郎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