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771925626C/2023-31624 |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771925626C/2023-31624
县应急管理局
2023-03-03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12-22 13:4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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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 20000 人以上的。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 5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 10 人以上、不足 30 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的;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 5000 人以上、不足 20000 人的。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 100 人以上、不足 500 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 3 人以上、不足 10 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 万元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不足 5000 人的。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不足 100 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 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不足 1000 人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乡政府设立乡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乡指挥部),负责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乡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即启动应急工作。
1、乡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 顾晶锦
副总指挥: 徐超
成 员: 王茂波、夏乾峰、严祖荫、王军、刘正铮、唐 哲、汤小娜、汪泽宇、江科芬、胡志芬、周跃飞、金浩、许琪杰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村镇建设办公室,由王茂波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各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上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乡委、乡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任务。
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各村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和评估,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乡村镇建设办职责: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收集、分析和上报地质灾害的相关信息,并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发布地质灾害警情;为指挥部提供信息、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隐患点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各村、社两级应急组的工作信息发布等;负责对各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报告;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村委会对村民进行妥善的安置和转移,并依据抢险救灾的客观需求,适时调整应急预案所设立的工作组,有序组织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
各村委会职责:组织危险区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实施强制性避灾疏散,确保无一户,无一人遗漏;按照“谁受威胁,谁监测”的原则,要派专人对地质发生变化区域进行动态监控,并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做好预警监控工作,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发现隐患点变化明显立即上报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卫生院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地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派出所职责:维护灾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地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乡社会事务办(民政)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灾区乡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的善后、保险理赔等工作。
供电所的职责:负责各村电力设施的抢修和恢复,保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全乡人民的电力供应。
4 应急处置
(一)发生地质灾害后,乡人民政府应立刻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了解的灾情,同时乡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受灾地调查,核实灾情,指导、采取有效应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乡政府办公室提交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乡政府办公室接到启动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宣布成立指挥部、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三)乡指挥部各单位,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参与乡镇政府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主要任务:
1、乡村镇建设办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和评估,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措施。
2、紧急抢险组组织紧急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乡卫生院组织急救队伍,可设置急救站,抢救伤员,向受灾地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受灾地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乡派出所维护受灾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5、乡社会事务办(民政)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6、党政办公室及时按照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向上一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取得指导和支援;协调并监督、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做好新闻报道、受灾群众慰问、接待工作。
(四)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发动社区、村民委员会、村(居)民进行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五)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消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保撤消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的搬迁或重建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5.2 资金保障
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向县政府汇报并由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5.3 装备、物资保障
确保储备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建立征集、征用档案并签订征集、征用协议,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供应保障。
5.4 通信、交通保障
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及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的运送畅通。
5.5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加强宣传发动,动员群众进行自救,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