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水保方案编制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08 16:33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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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项目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同时参照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文件精神,对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