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好心劝架却不慎受伤,损害赔偿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的一天,奉化区江口街道柱石村葛某飞的小叔子因砌墙位置与邻居冯某校发生冲突继而互相推搡,葛某飞见状急忙上前劝阻,但劝架过程中被冯某校用脚踢伤。后三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为此向奉化区江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认为,葛某飞的小叔子和冯某校在因口角相互推拉过程中,致劝架的葛某飞被冯某校打伤,葛某飞对自身伤情无过错。冯某校作为侵权人应对葛某飞受到的损害承担民责任。葛某飞的小叔子作为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综合本案纠纷的起因、损害结果、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受益情况等情形,经过街道调委会调解和连线“共享法庭”江口法官,冯某校同意赔偿葛某飞医疗费、务工费共计人民币捌仟元,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理】
葛某飞作为一名普通公民,面对紧急情势挺身而出,制止矛盾双方冲突进一步升级,这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导的。其因此而受伤,法律必须捍卫其合法权益。
现实中,见义勇为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民法典中见义勇为条款的最大意义在于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进行法律上的托底,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