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民政局 嵊泗县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嵊民政〔2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3〕23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符合国务院〔1965〕224 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80 元调整为1950 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75 元调整为1740 元。
三、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30 元调整为1175 元。
上述补助标准从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嵊泗县民政局 嵊泗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