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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4-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23-30091
政务公开
县政府办公室
2023-03-23
嵊政办发〔2023〕11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4-10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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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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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嵊泗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8〕92号)、《舟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19〕3号)、《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嵊政办发〔2021〕4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我县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外发生但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其他诸如金属熔炼加工等造成的辐射异常事件,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人员抢救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形成反应快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科学工作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按照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原则,事发单位在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理、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1.5.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3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
(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
1.5.3 较大辐射事故(Ш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
1.5.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组和乡镇指挥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2.1.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视情况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Ш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按照《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舟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 县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指示和要求;组织、指挥和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负责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侦查工作的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负责将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跨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牵头做好本县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2)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管控舆情;负责实施公众辐射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全县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3)县公安局: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4)县财政局:负责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等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的准备和指导工作;指导乡镇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计划和准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向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做好辐射应急卫生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嵊泗海事处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县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 工作机构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县指挥部视情处置成立相应处置工作组。
2.2.1 现场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牵头,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对人员与环境的辐射消洗分工和废水废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各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事发地现场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2.2 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剂量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应急人员的个人摄入剂量监测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2.2.3 现场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牵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所在地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2.4 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地方公安部门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2.5 舆情信息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3 专家咨询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和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辐射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对工作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处置、监测方案,应急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及善后工作的咨询和建议,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也日趋增多。核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研究和教学中被广泛应用。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
3.2 预防措施
核利用单位、铀矿和伴生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统称辐射工作单位)是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3.3 监测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3.4 预警分析和分级
3.4.1 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对县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1)分析、监控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类、Ⅱ类放射源信息,以及Ⅰ类、Ⅱ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分析、监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特别是研判、分析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3)分析、研判县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的辐射影响。
3.4.2 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相应分为四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3.5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6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3.6.1 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应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在核实信息后,向县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县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蓝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过后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过嵊泗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6.2 信息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对应的上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将事故信息电话报告市政府,并逐级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县委、县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有可能产生跨县、跨市、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
(5)县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辐射事故。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时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2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事故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的,由县级负责处置,将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属于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县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4.3 分级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并上报省、市指挥部,由省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并上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组的指导。
县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负责初判事故等级。
4.3.1 Ⅲ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县政府直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响应措施
①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②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③保持与市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通信联络,根据需要请求市级部门在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④专家组参与事故等级的评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⑦向受事故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有关地区或相近、邻近县区通报情况。
4.3.2 Ⅱ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报县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4.3.3 Ⅰ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报县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Ⅰ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配合省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4.4 信息通报与发布
4.4.1 信息通报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
4.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辐射事故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外的,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应及时通报相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4.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续发的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5.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县指挥部根据省指挥部提出的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较大辐射事故: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县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3)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报请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县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社会救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对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综合评估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综合评估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以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为目的,建立一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队伍,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事故技术支撑能力。
6.2 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3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同级应急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6.4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应明确承担医疗救援保障的医院,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疗物资,必要时可向全市、全省或全国具备辐射损伤医学救治能力的机构请求支援,以保证事故中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6.5 科技支撑
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事故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不断完善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教
各级政府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2 培训
各级政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3 演练
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部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8.2 责任与奖惩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浙政发〔2014〕27号)予以行政奖励;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录
9.1 名词术语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密封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9.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辐射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