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4-0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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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十条  

第一款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2014-08-12

第一章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  2016-02-06

二十八、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四、省级法律依据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嵊泗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八、决定机构

嵊泗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营业执照(副本)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法人居民身份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不动产权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房屋租赁合同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授权委托书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出版物网络零售备案表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嵊泗县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东市街22号(五楼))169/170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

即办

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

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核查相关信息,依法需要专家评审或现场踏勘的,委托组织专家评审或去现场核验,并告知申请人。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批准意见;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同意批准意见。

决定

即办

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

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许可证(听证、检验、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不符合条件的,审批处工作人员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1、作出批准决定的,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即办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80-5084124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80-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嵊泗县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东市街22号(五楼))169/170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春秋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80-5084124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申请材料:授权委托书示例样表.doc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docx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例样表.docx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空白表格.docx出版物网络零售备案表示例样表.doc出版物网络零售备案表空白表格.doc审批结果样本.docx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解答: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