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车出事故 责任谁来负?

发布时间:2023-05-08 15:36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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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合山市民张山与王女士系叔嫂关系,由于王女士不常驾驶其名下的一辆小轿车,而小叔子张山持有“C1”驾驶证,遂经常借用。2022年8月某日,张山在晚饭期间“小酌”两杯后,驾驶该车辆辗转到朋友家、某酒吧、某酒业批发部三处饮酒,直至次日凌晨2点返家,途中与对向行驶由李一驾驶,搭载赵某、李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一、赵某当场死亡、李二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山醉酒后超速驾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一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李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二先后到合山市人民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身体三处伤残构成等级。出院后,李二向合山法院起诉,要求张山、车主王女士和肇事车辆投保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7.9万余元。

【法院判决】

合山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山、王女士分别赔偿原告李二经济损失25.6万余元、1.8万余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张山是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女士是该车的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张山、王女士均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