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341F/2021-29716 | ||
组配分类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山镇 |
生成日期 | 2023-06-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341F/2021-29716
农业、畜牧业、渔业
嵊山镇
2021-07-30
嵊山政〔2021〕68号
LSSD-99B-2021-005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3-06-21 10:33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嵊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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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及相关单位:
根据上级规定要求,我镇现已制定《嵊山镇小型船舶管理暂行办法》,请各村及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嵊山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小型船舶管理,消除和杜绝钓渔船安全隐患,妥善解决我镇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的生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小型船舶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钓鱼生产活动的小型船舶。
小型船舶所有人必须为具有本镇户籍或持有本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的居民。新增小型船舶所有者须为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渔民,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非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不得新建、更新、购买小型船舶。小型船舶在外生产作业时间以白天为主,夜晚禁止在外航行。小型船舶的材质主要以木质、玻璃钢为主。
第三条 小型船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乡镇、村两级船舶管理体系。
第四条 镇渔农办依法对小型船舶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划定钓鱼海域、对船只数量进行总量控制;审批小型船舶的新建、更新、买卖等行为及登记、审批、注销等工作。
镇派出所、镇综合信息指挥室、镇司法所、镇安监中心、综合执法局马鞍分局、海洋与渔业局马鞍分局、交通运输局马鞍分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小型船舶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五条 全镇的小型船舶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只允许一户一船。小型船舶新建、更新、买卖、注销必须经村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同意。
小型船舶实行统一船身颜色(深蓝色)、统一序列标号,船名号由镇渔办统一编制,命名规则为“嵊山小临6XXX(数字序号)”。
第六条小型船舶新建必须由新建者提出申请,填写《嵊山镇小型船舶新建申请表》,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镇政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新建,新建须在指定地点。新建的小型船舶总长不得超过12米且主机功率小于17.6千瓦。
申请新建小型船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如年龄超过65周岁应提供原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
(三)小型船舶新建申请表;
(四)村出具的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的身份证明。
船舶所有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相关技术参数在镇政府指定地点进行建造,若违反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可责令停建,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小型船舶更新按照“淘汰一艘、更新一艘”的原则进行更新,必须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填写《嵊山镇小型船舶更新申请表》,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镇政府进行审批,报批前首先拆解原小型船舶(须标注拆解标志,并提供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由村负责监管,然后方可新建钓鱼船,拆解、新建须在指定地点。拆解过程中,船舶所有人要自行处理拆解后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第八条 小型船舶买卖必须提出申请,填写《嵊山镇小型船舶买卖申请表》(附买卖协议),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镇政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买卖。如船只卖出本乡镇后,由镇政府注销原船号,收回“二维码”牌。
第九条 小型船舶建造、买卖须经村确认,报镇政府办理钓鱼船编号、登记等手续。若未经审批擅自建造、买卖或新建船舶与批准的规格不相符,将视作“三无”渔船予以强制拆解。
已有小型船舶经镇渔办审核通过后统一进行编号、登记,严禁擅自更改、破坏、船号牌及“二维码”牌,或恶意屏蔽信号、拆卸定位终端设备。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小型船舶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进行登记、编号;
(二)船员必须持有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如年龄超过60周岁应提供原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才能上岗;
(三)需购买保险。
第十一条 小型船舶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必须明确职责,规范行为,齐抓共管,责任到人。
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村应建立小型船舶海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海上遇险救助机制。小型船舶所在村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小型船舶安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一船一档等基础性工作。小型船舶所有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小型船舶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小型船舶船长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小型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小型船舶如需上岸维修,必须在各村指定场地内维修;船舶摆放必须服从管理,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两旁或者码头,经告知不予自行整改的,将视作废弃船只对其进行强制拆解。
第十三条 小型船舶在陆上摆放根据相关规定,将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取停放费;闲置一年及以上的,将视作报废船只进行强制拆解。
第十四条 小型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不得在恶劣天气航行,航行时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6级,最大海浪不得超过3级。作业中应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必须配齐救生衣、通信设备、防水手电筒等安全救生消防设备,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 小型船舶活动区域仅限于嵊山镇周边海域,离岸不超过2海里,须安装船舶动态识别系统并保持运营中的通讯畅通,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他有关航行规定。对超员、超风力、超区域、超经营范围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小型船舶仅限本人从事钓鱼生产活动,不得让他人使用,不得在其名下挂靠其他小型船舶,不得从事其他捕捞作业、休闲渔业、非法载客、出租出借等其他违法违规活动,一经发现,将按照“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拆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钓鱼生产的船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渔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嵊山镇小型船舶新建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申请船名号 | |||||
新 建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船体材质 | |
建造年月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建造地点 | |||
所在村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嵊山镇 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一式三份,后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嵊山镇小型船舶更新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申请船名号 | 已有船数 | 艘 | ||||
原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船体材质 | ||
拆解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拆解地点 | ||||
新 建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船体材质 | ||
建造年月 | 建造地点 | |||||
所在村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嵊山镇 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一式三份,后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嵊山镇小型船舶买卖申请审批表
买 方 | 卖 方 | ||||||||||
姓名 | 电话 | 姓名 | 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家庭住址 | ||||||||||
艘 | 现有船数 | 艘 | |||||||||
船 舶 概 况 |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船体材质 | |||||||
建造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建造地点 | |||||||||
所在村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嵊山镇 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一式三份,后附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买卖协议
附件4
嵊山镇小型船舶注销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船名号 | 现有船数 | 艘 | ||||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
船体材质 | 拆解时间 | 拆解地点 | ||||
注销原因 | ||||||
所在村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嵊山镇 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一式三份,后附身份证复印件和拆解照片
附件5
嵊山镇小型船舶拆解照片
拆 解 前 |
拆 解 中 |
拆 解 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