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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黄龙乡 |
生成日期 | 2023-0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3762/2021-30522
黄龙乡
2021-04-19
黄政发〔2021〕21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6-28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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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黄龙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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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深刻吸取近年来舟山市及省内外农民自建房、沿街商铺等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火灾事故教训,维护我乡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依据(或制定过程)
《方案》依据《舟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火灾事故教训,以更加深入、更加严密的举措,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杜绝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发生,为打造“幸福黄龙、平安黄龙”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重点
1.重点治理生产和经营场所(重点为南港一米街)内违规住人现象。
2.排查整治居住场所与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分隔情况;居住场所违规设置防盗窗、外墙广告等影响逃生障碍物的现象;电气线路私拉乱接行为;楼梯间堆放可燃、易燃物品现象;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燃气和电气设备规范使用情况;群众、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常识掌握情况等。
3.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十项措施:住宿、经营用途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为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
(1)住宿人数应控制在3人(不含)以下,无窗的封闭房间禁止住人。
(2)不得设置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违法建筑(含危房)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3)不得经营、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包括因工艺需要加热,可能导致热蒸汽闪点低于60℃的丙类液体)。经营性餐饮部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3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场所内不应采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装修材料。住宿部分应当采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实体墙或者其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与经营部分完全隔开,确保经营部分发生火灾时烟气不向住宿部分蔓延。
(5)场所内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1米,仅供内部员工使用的内部楼梯疏散宽度不得小于0.75米,不得使用木楼梯。
(6)用于住宿的房间必须设置外窗且能对外开启、可供人员逃生。不得在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或者广告牌;当必须设置时,广告牌主体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应在金属栅栏或者广告牌上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
(7)配置符合要求的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电气线路不得使用花线(麻花线)且必须采用不燃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线路及其配电装置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上,配电装置应设置在配电箱内。
(8)每层应配备不少于2具4公斤及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经营性餐饮部分应当增配1具灭火器和1个灭火毯;住人或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应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
(9)不得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可拆卸式电瓶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设置在室外安全区域。
(10)经营从业人员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后上岗,掌握基本的火灾预防、报警、疏散逃生及初起火灾扑救常识。
各地可结合本地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建筑结构、样式等实际情况,对相关要求作出具体说明。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中旬前)。各科室、村、相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
(二)排查治理阶段(2021年4月中旬至9月)。乡政府按照地毯式、全覆盖的要求,对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的底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0月)。乡政府结合日常检查和巡查指导工作,对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回头看”,探索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隐患不再反弹复发。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摸清底数。各地要充分发动各部门、村、相关部门中坚力量,迅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对每个场所逐一登记造册,切实摸清底数、规模、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监管部门履职等情况。
(二)合力督改隐患。按照《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十项措施》(附件1),督促不具备整治条件的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重点是沿街商铺)腾退住宿人员,指导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各地排查发现不符合安全住宿条件的住人场所经劝阻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要统一报乡政府,电力部门按规定程序配合执行停电措施。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科室、村、相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逐级压实责任。乡党委将对工作不落实、排查有遗漏、措施不到位、整改走过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适用范围
黄龙乡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黄龙乡人民政府
解读人:邱智斌
联系电话:58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