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026433762/2021-30518
 组配分类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黄龙乡
 生成日期 2023-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026433762/2021-30518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黄龙乡

  • 成文日期:

    2021-06-09

  • 文号:

    黄政发〔2021〕29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99E—2021—00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黄龙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龙乡钓鱼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8 20:5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黄龙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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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相关办(站、中心)、村及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钓鱼船管理,消除和杜绝钓鱼船安全隐患,妥善解决我乡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的生活问题,结合我乡钓鱼船现状,特制定《黄龙乡钓鱼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乡人民政府

2021年6月9日

黄龙乡钓鱼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钓鱼船管理,消除和杜绝钓鱼船安全隐患,妥善解决我乡生计渔民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的生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钓鱼船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钓鱼生产活动的船舶,以下简称钓鱼船。

钓鱼船所有人必须为具有本乡户籍或持有本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的居民。纳规钓鱼船所有者须为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渔民,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8周岁且身体健康。非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不得新建、更新、购买钓鱼船。

第三条 钓鱼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乡、村两级船舶管理体系。

第四条 乡渔农办依法对钓鱼船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划定钓鱼海域、对钓鱼船进行总量控制;审批钓鱼船的新建、更新、买卖等行为及登记、审批、注销等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乡派出所、乡综合信息指挥室、乡司法所、乡安监中心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钓鱼船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纳规申请审批

第五条 全乡的钓鱼船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只允许一户一船。钓鱼船新建、更新、买卖、注销必须经村审核,报乡政府审批同意。

钓鱼船实行统一序列标号,船名号由乡渔办统一编制,命名规则为“黄钓临5XXX(数字序号)”。

第六条 钓鱼船纳规必须由纳规者提出申请,填写《黄龙乡钓鱼船纳规申请表》,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纳规。纳规的钓鱼船材质为常规造船用料,船舶整体状况良好,船舶总长高于3米且低于12米,柴油发动机主机功率小于60马力,汽油发动机主机功率小于18马力,且营运航行速度不得超过8节,纳规钓鱼船舶必须配备信号尾灯、同博通导和消防救生安全等相关设备才可列入纳规名单。

申请纳规钓鱼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钓鱼船纳规申请审批表;

(三)村出具的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的身份证明。

船舶所有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相关技术参数在乡政府指定地点进行建造,若违反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可责令停建,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钓鱼船更新按照“淘汰一艘、更新一艘”的原则进行更新,必须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填写《黄龙乡钓鱼船更新申请表》,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报批前首先拆解原钓鱼船(须标注拆解标志,并提供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由村负责监管,然后方可新建钓鱼船,拆解、新建须在指定地点。拆解过程中,船舶所有人要自行处理拆解后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第八条 钓鱼船买卖必须提出申请,填写《黄龙乡钓鱼船买卖申请表》(附买卖协议),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买卖。如船只卖出本乡后,由乡政府注销原船号。

第九条 钓鱼船建造、买卖须经村确认,报乡政府办理钓鱼船编号、登记等手续。若未经审批擅自建造、买卖或新建船舶与批准的规格不相符,将视作“三无”渔船予以强制拆解。

已有钓鱼船经乡渔办审核通过后统一进行编号、登记,严禁擅自更改、破坏、船号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钓鱼船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进行登记、编号;

(二)自愿主动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一条 钓鱼船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必须明确职责,规范行为,齐抓共管,责任到人。

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村应建立钓鱼船海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海上遇险救助机制。钓鱼船所在村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钓鱼船安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一船一档等基础性工作。钓鱼船船舶所有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钓鱼船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钓鱼船船长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钓鱼船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钓鱼船如需上岸维修,必须在各村指定场地内维修;船舶摆放必须服从管理,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两旁或者码头,经告知不予自行整改的,将视作废弃船只对其进行强制拆解。

第十三条 钓鱼船在陆上摆放根据相关规定,将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取停放费;闲置一年及以上的,将视作报废船只进行强制拆解。

第十四条 钓鱼船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不得在恶劣天气航行,航行时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6级,最大海浪不得超过3级,最大航速不得超过8节。作业中应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必须配齐救生衣、通信设备、防水手电筒等安全救生消防设备,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 钓鱼船活动区域仅限于属地限定周边,离岸不超过2海里,原则上船员只允许2人,根据船只状况最多不得超过3人,航行速度小于8节/时,同时必须安装同博通导设备和尾灯并保持运营中的通讯畅通,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他有关航行规定。对超员、超风力、超区域、超经营范围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钓鱼船仅限本人从事钓鱼生产活动,不得让他人使用,不得在其名下挂靠其他钓鱼船只,不得从事其他捕捞作业、休闲渔业、非法载客、出租出借等其他违法违规活动,一经发现,将按照“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拆解,以后不允许申请纳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钓鱼生产的船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黄龙乡钓鱼船纳规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船名号


纳  规  船  舶  概  况

总长

型宽

主机功率

船体材质


发动机类型


救生通导设备配备情况

同博  □  尾灯  □    救生衣   件

所在村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黄龙乡

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备注:一式三份,后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