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3762/2021-29722 | ||
组配分类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黄龙乡 |
生成日期 | 2023-0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3762/2021-29722
农业、畜牧业、渔业
黄龙乡
2021-06-17
黄政发〔2021〕30号
LSSD99E—2021—0003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2023-06-28 21:2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黄龙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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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相关办(站、中心)、村及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增养殖渔船管理,消除和杜绝增养殖渔船安全隐患,促进海水增养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我乡特制定《黄龙乡增养殖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乡人民政府
2021年6月9日
黄龙乡增养殖渔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增养殖渔船管理,消除和杜绝增养殖渔船安全隐患,促进海水增养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增养殖渔船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水增养殖生产的船舶(包括内衬泡沫船舶),以下简称增养殖渔船。
增养殖渔船所有人(公司)必须为具有本乡户籍或持有本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的增养殖渔民(注册在本乡的增养殖公司)。
第三条 增养殖渔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乡、村两级船舶管理体系。
第四条 乡渔农办依法对增养殖渔船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划定增养殖海域、对增养殖渔船进行总量控制;审核增养殖渔船的新建、更新、买卖等行为。
县海洋与渔业局、乡派出所、乡综合信息指挥室、乡渔办、乡司法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增养殖渔船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五条 全乡的增养殖渔船实行总量控制,增养殖渔船原则上控制一户一船,增养殖海域面积超过20亩的允许申请拥有2艘增养殖渔船。增养殖渔船新建、更新、买卖、注销必须经村、乡政府审核。
增养殖渔船实行统一船身颜色(深蓝色)、统一序列标号,船名号统一编制,命名规则为“嵊黄养殖X号”。
第六条 增养殖渔船新建必须由新建者提出申请,填写《增养殖渔船新建申请表》,报所在村、乡政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建造。新建的增养殖渔船总长不得超过15米且主机功率小于17.6千瓦。
申请新建增养殖渔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身份证复印件(以增养殖公司名义申请的,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如年龄超过60周岁应提供原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
(三)增养殖渔船新建申请表;
(四)船舶设计图纸;
(五)乡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船舶所有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相关技术参数在乡政府指定地点进行建造,若违反相关规定,乡有关部门可责令停建,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增养殖渔船更新必须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填写《增养殖渔船更新申请表》,报所在村、乡政府进行审核,报批前首先拆解原增养殖渔船(须标注拆解标志,并提供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由各村负责监管,然后方可新建增养殖渔船。拆解过程中,船舶所有人要自行处理拆解后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第八条 增养殖渔船买卖必须由购买者提出申请,填写《增养殖渔船买卖申请表》(附买卖协议),报所在村、乡政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买卖。购买者仅限于具有本乡户籍或持有本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的增养殖渔民。
第九条 增养殖渔船建造、买卖须经村确认,报乡政府办理编号、登记等手续。若未经审批擅自建造、买卖或新建船舶与批准的规格不相符,发现一艘、查处一艘。
已有增养殖渔船经乡渔办审核通过后统一进行编号、登记,严禁擅自更改、破坏船号牌及“二维码”牌,或恶意屏蔽信号、拆卸定位终端设备。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增养殖渔船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进行登记、编号;
(二)船员必须持有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如年龄超过60周岁应提供原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才能上岗;
(三)需购买保险。
第十一条 增养殖渔船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必须明确职责,规范行为,齐抓共管,责任到人。
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村应建立增养殖渔船海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海上遇险救助机制。增养殖渔船所在村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增养殖渔船安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一船一档等基础性工作。增养殖渔船所有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增养殖渔船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增养殖渔船船长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增养殖渔船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增养殖渔船如需上岸维修,必须在各村指定场地内维修;船舶摆放必须服从管理,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两旁或者码头,经告知不予自行整改的,将视作废弃船只对其进行强制拆解。
第十三条 增养殖渔船在陆上摆放根据相关规定,将收取停放费;闲置一年及以上的,将视作报废船只进行强制拆解。
第十四条 增养殖渔船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不得在恶劣天气航行,航行时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6级,最大海浪不得超过3级。作业中应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必须配齐救生衣、通信设备、防水手电筒等安全救生消防设备,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 增养殖渔船须按照证书核准区域开展增养殖生产,须安装船舶动态识别系统并保持运营中的通讯畅通,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他有关航行规定。对超员、超风力、超区域、超经营范围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增养殖渔船仅限从事增养殖生产活动,不得从事其他捕捞作业、休闲渔业、非法载客等其他违法违规活动,一经发现,将按照“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拆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增养殖生产的船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增养殖渔船新建申请表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养民证号 | 已有船数 | 艘 | |||||
新 建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船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
建造年月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建造地点 | |||||
增养殖地点 | 增养殖品种 | 增养殖面积 | 亩 | ||||
所在村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乡乡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一式四份,附相关资质材料、养民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附件2:
增养殖渔船更新申请表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养民证号 | 现有船数 | 艘 | |||||||
原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拆解地点 | |||||
型宽 | 米 | 拆解时间 | |||||||
新 建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船宽 | 米 |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
建造年月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建造地点 | |||||||
增养殖地点 | 增养殖品种 | 增养殖面积 | 亩 | ||||||
所在村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乡乡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一式四份,附相关资质材料、养民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附件3:
增养殖渔船买卖申请表
买 方 | 卖 方 | ||||||||||||
姓名 | 电话 | 姓名 | 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家庭住址 | ||||||||||||
艘 | 养殖地点 | 现有船数 | 艘 | 增养殖地点 | |||||||||
增养殖品种 | 增养殖面积 | 亩 | 增养殖品种 | 增养殖面积 | 亩 | ||||||||
船 舶 概 况 | |||||||||||||
米 | 船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
建造年月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建造地点 | |||||||||||
所在村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乡乡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一式四份,附相关资质材料、买卖协议、养民证(租赁协议)复印
附件4:
增养殖渔船拆解照片
拆 解 前 |
拆 解 中 |
拆 解 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