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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6-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23-30541
政务公开
县政府办公室
2023-06-27
嵊政办发〔2023〕36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6-2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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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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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嵊泗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舟山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舟依组办〔2022〕8号)《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嵊政办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聘期内法律顾问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指根据《嵊泗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聘任的法学专家或者执业律师。
法律顾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即聘期满一年为一个考核轮次;聘期不足一年的,也按年度考核制度执行。法律顾问任职不满三个月的,不予考核。
法律顾问整个聘期的考核得分按各年度考核总得分平均计算。
第三条 法律顾问考核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法律顾问考核实行评分制,根据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和所服务部门的意见予以评定。
法律顾问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 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每项考评内容扣分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职责履行评价(40分)
1.未按聘用合同要求,无正当理由缺席聘任单位通知参加的会议或者活动的,一次扣5分;
2.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对受委托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他涉法事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论证意见的,一次扣5分;
3.未在聘任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一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内聘任单位委托事项的,一次扣5分;
5.不遵守聘用合同约定,未按聘任单位要求提供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等案件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
6.未按聘用合同要求提供法律体检、学法授课、法制宣传服务和课题研究成果的,一次扣5分;
7.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酌情扣分,但不得超过10分。
(二)服务质量评价(30分)
1.对受托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事项中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不当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的,未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5分;
2.对受托审查的行政机关合同中存在重大法律、经济风险,未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5分;
3.因错误指导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纠错的,一次扣5分;
4.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但不得超过10分。
(三)执业规范评价(30分)
1.未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造成灭失的,一次扣5分;因前述证据、材料灭失导致聘任单位在相关案件中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次扣10分;
2.未建立工作档案、未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
3.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一次扣5分;
4.办理法律顾问业务不当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
(四)加分项目(20分)
1.创新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作为先进经验交流的,每次分别加20分、10分、5分;
2.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批示肯定的,分别每次加5分和10分;
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得到聘任单位分管领导及其以上好评的,每次加2分。
上述扣分项目,因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顾问出具意见办理而导致违法或不属于法律顾问责任的,不予扣分。
第六条 法律顾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不满90分)、合格(60分及以上不满80分)、不合格(不满60分)四个等次。
法律顾问整个聘期的考核结果按每年度考核得分值平均计算得出考核等次。
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的剩余部分法律服务费,根据考核等次予以支付。其中考核结果优秀的,全额支付;考核良好和合格的,根据得分情况按比例支付(如得75分,支付剩余部分的75%,以此类推);考核不合格的,剩余部分不予支付。
第七条 法律顾问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法律顾问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2.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3.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以法律顾问名义对相关单位、个人施加影响的;
4.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行政机关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5.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的;
6.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不举证、逾期举证、举证不当等非聘任单位本身原因被复议机关纠错或者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八条 法律顾问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在下一轮采取非招投标方式的选聘中可以优先聘任。
法律顾问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应当根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处理或予以解聘。法律顾问为执业律师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自该律师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指派其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成员。
第九条 聘任单位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情况,作为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于聘期满一年前30日前向县司法局或聘任单位提交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总结,并填写评分表。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应在收到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总结和评分表后10日内完成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核。县司法局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未纳入县政府法律顾问联合聘任的各乡镇、县属国企以及其他单位,对聘用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完成后10日内将考核结果向县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