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嵊泗县司法局关于县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公告(2022年第一批)》政策解读
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050C/2022-2832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050C/2022-28322
县司法局
2022-05-2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7-10 09:0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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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司法厅于2022年4月1日印发了《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证件清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司便函〔2022〕31号),要求各地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如分局、所、中队等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受委托执法的单位以及“三定方案”明确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梳理,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向相关单位核实后予以公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
二、实施依据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证件清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司便函〔2022〕31号)
三、制定过程
《嵊泗县司法局关于县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公告(2022年第一批)》由县司法局起草,经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四、主要内容
公布《嵊泗县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名单(2022年第一批)》;同时规定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县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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