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3-3073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7-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3-30732
县政府办公室
2023-07-1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7-15 17:4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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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的必要性和背景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次体检和瘦身,废止不符合现实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对执法部门更好地开展执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县司法局组织对2022年12月31日前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二、清理方式
(一)明确清理原则。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主要依据已被废止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明令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确定清理范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嵊政办发〔2021〕13号)中列入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且至今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63件。
(三)落实工作职责。县司法局高度重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实施单位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修改的建议及理由;对同一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以上实施单位的,由各实施单位就本部门职责涉及的内容提出清理意见。
三、制定过程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由县司法局起草,经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manager/idea/previewpage.do?topicid=8542&pcstyle=1&cateid=3453)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定稿;后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同意后发文,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四、清理结果
县司法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拟决定废止失效28件、需修改4件、保留有效131件,并将清理结果再次发函向各部门确认,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
解读机关:嵊泗县司法局
解读人:张力
联系方式:0580—559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