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标准明确!我市发布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8 10:11

信息来源:舟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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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高温预测,7~9月,舟山平均气温接近常年,可能有阶段性高温热浪,主要集中在7月,极端高温可达38~40℃。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加强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起来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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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

充分认识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特别是建筑工人、搬运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等户外作业劳动者健康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有针对性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加强高温天气下对劳动者的保护。

加强高温防护、防暑急救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降温等预防及个人防护工作,提供防暑降温饮品和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清凉油、无极丹等必要防暑药;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的发生。

落实夏季高温津贴发放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舟山市高温津贴

发放标准: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发放时间:

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规定

       用人单位应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40°C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37°C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4.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5.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落实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方式

企业与劳动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建筑工人、搬运工人、环卫工人等重体力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企业因受高温天气影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并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指导新业态相关企业加强劳动工具安全检查,特别是运行车辆的风险排查;可以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保障外卖员、快递员、货车司机等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


加强引导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送清凉送关爱”等慰问活动,发挥好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功能。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以及高温劳动保护等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缩短工作时间为由克扣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