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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7-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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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7-10

  • 文号:

    嵊政办发〔2023〕40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0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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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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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则》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嵊委发〔2019〕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是指县人民政府授权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本规则所称重点企业是指县属重点国有企业。

第三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线,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点负责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突出管住产权、管好收益,有效防范风险,实现管好资本与放活企业同步推进。

第四条  县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重点审议以下事项:

(一)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企业重大改革重组方案;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三)企业重大投融资、对外抵押担保、重大资产处置;

(四)国资国企重点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重点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用工编制、薪酬管理等事项;

(六)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七)其他国资国企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制定并落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

(二)指导推进企业改革和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股权出资关系,依法向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提供董事、监事等人选,通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履职行权;

(四)研究决定县属一般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

(五)完善国资国企监管制度,重点管好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投融资、抵押担保、用工编制、业绩考核和分配等行为;

(六)依法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提出薪酬意见;

(七)重点企业子公司负责人和县属一般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

(八)县国资委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业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宏观调控、行业规划、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国有企业进行行业监管,在技术标准、规范服务、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部门职责: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概算审查审批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国资办)等部门,制定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和调控职工工资总体水平;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企业开展各类审计工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履行企业监督职责;

(四)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等综合监管;

(五)其它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对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企业是国有资产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主要职责:

(一)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实行市场化运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四)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并承担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管理,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建管理

第八条  坚持管资本就要管党建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建设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强化党建责任制落实,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落实。

第九条  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内组织生活,按照“分层管理、分类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要求,坚持“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集中培训等基本制度,完善党员教育培训管理体系。企业授权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委托管理企业的党建工作。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投资实行计划管理。企业投资活动要符合全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和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根据财务能力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分类编制。企业应当在做好项目论证、方案设计、资金筹集、内部决策等工作基础上,分类形成年度投资计划。县财政局(国资办)重点对主体合理性、导向准确性、资金平衡性等进行审核,并提交县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规范投资项目实施。基础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按规定做好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等程序,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管理、造价控制和资金调度,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审核、竣工验收和权属登记等手续;经营类固定资产、股权投资、金融投资项目要重点关注投资效益和风险管控,及时跟踪分析,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强化绩效评价监督。企业要健全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决策程序、组织实施、风险管控及经营效果定期开展评价。县财政局(国资办)应对企业投资项目评价情况进行督查,县审计局要依法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和投资绩效进行审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资产基础管理。企业应健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占有登记、经营、使用、安全等基础工作,通过数字化改革,切实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产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第十五条  规范资产交易行为。企业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开转让事项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非公开协议转让和出租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值。未经批准,不得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偿使用。

第十六条  严格资产交易决策。企业处置股权、土地、房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原则上应按年度制定资产交易计划,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经相关报批程序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业绩考核和分配、用工管理

第十七条  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县财政局(国资办)应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完善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签订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考核结果兑现重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第十八条  完善职工薪酬管理。企业应完善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行业特点、效益预期等,建立工资总额与效益紧密挂钩机制,完善分类分层考核,按照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第十九条  加强编制管控。企业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出编制用工方案,方案应包括领导职数、机构职能、用工总数等内容。

企业编制用工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县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重点企业本级及下属子公司的编制用工方案;县财政局(国资办)审定一般国有企业编制用工方案。

第二十条  坚持动态调整。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资产规模、经营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每三年可提出编制用工调整方案。

第二十一条  规范用工管理。企业应制定完善员工招聘办法,在核定的编制内科学制定年度用工计划,规范招聘流程,实行公开招聘(除特需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外)。要提高岗位招聘门槛,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招聘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健全工作机制。企业要完善人力资源调配体系,制定冗员分流方案,通过余缺调剂、培训转岗等多种渠道妥善安置。推行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制度。要明确不胜任岗位认定标准,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和末位调整,完善员工退出机制。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各类风险管控,聚焦企业债务风险、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等,完善合规内控体系,强化实时监测预警,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第二十四条  加强债务风险防控。企业要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依法有效使用债务融资工具,形成合理的债务类型和期限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  严格防范法律风险。企业要强化对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把关,确保重要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等法律审核全覆盖,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执行风险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应当立即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告: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二)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三)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被有关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四)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依法接受外部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建立完善国资国企数字监管平台,按照《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监管警示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及时对企业进行监管警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针对企业监督管理重要领域、重要事项,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各乡镇设立的企业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嵊政办发〔2023〕4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