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案
嵊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嵊政复决〔2023〕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作出的《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舟嵊综执责改通字[2023]第000091号)不服,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系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前的过程性行为,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受案范围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嵊泗县人民政府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