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9 11:10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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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嵊政复决〔2022〕4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工龄认定处理意见,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并进行了审理。2022年12月12日,因双方愿意调解,本机关决定中止行政复议审理。2022年12月26日,调解未成功,本机关决定恢复行政复议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某同志工龄认定问题的处理意见》,重新认定申请人的工龄。
申请人称:其于1985年离开某某乡广播站,但是在1986年到某某乡法律服务所工作;工龄计算应从此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被申请人认为的从1994年12月被某某乡重新聘用为乡镇干部开始计算。因此,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某同志工龄认定问题的处理意见》,并认定其1986年至1994年之间的工龄。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0年12月被招收为某某乡广播站报导员,1985年3月既无书面报告也未打招呼即自行离开广播站,经嵊泗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研究后于1985年4月22日作出离职除名、停发工资的决定。1986年开始申请人在某某乡法律服务站工作;1987年5月27日,申请人与某某乡人民政府签订《招聘合同书》,被招聘为乡编外工作人员,担任法律服务员工作,聘期自1987年6月1日起至1990年5月30日止。1994年12月经某某乡人民政府同意重新招收申请人为乡镇聘用干部。结合《司法干部登记表》、1990年4月9日的《某某乡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招聘等人员工资问题抄告单》、1991年1月19日的《某某乡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杨某某等同志的工资问题抄告单》和1991年5月4日的《某某乡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招聘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抄告单》等材料,可证明1986年至1994年12月期间申请人为某某乡编外工作人员。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若干工龄计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2〕96号)文件规定“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机关选聘干部以及从乡、镇机关选聘干部中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人员,如在被选聘前任民办教师或乡镇专职农技员等各种“员”的人员(如农技员、林技员、文化员、会计辅导员等),其最后一次经县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任民办教师或农技员等专职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申请人于1991年5月1日与某某乡人民政府签订《招聘合同书》,招聘为文化站工作人员,聘期为1991年5月1日至1992年4月30日。1994年7月22日,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联合发文的《关于全省乡镇、街道文化站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等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的“从全省在岗文化站人员中招聘干部的计划控制在1200名以内”、“文化站聘用干部的资格条件第3点在乡镇、街道连续从事文化工作3年以上”以及《1994年乡镇文化站招聘干部报考人员名单》有申请人报名等,可证实在1994年12月被正式录用为乡镇聘用干部前申请人曾与某某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为某某乡文化站工作人员,但并不是经业务主管部门嵊泗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批准的专职文化员(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档案馆、某某乡均未找到1990年6月至1994年12月经嵊泗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批准任专职文化员的相关材料)。嵊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相关材料显示,申请人于1994年12月1日因招用首次缴纳养老保险。综上所述,申请人1986年到某某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至1994年12月正式被某某乡聘用为乡镇干部的这段时间,属于编外工作人员,也不是经业务主管部门嵊泗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批准的专职文化员,也没有某某乡为申请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记录。因此,根据《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浙人薪〔1999〕18号)文件精神“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和申请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其工龄因从1994年12月起计算。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0年12月被招收为某某乡广播站报道员,1985年3月未经辞职自行离开广播站。1985年4月22日,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对申请人作出离职除名、停发工资的决定。1987年5月27日,申请人与某某乡人民政府签订《招聘合同书》,被招聘为乡编外工作人员,聘期自1987年6月1日起至1990年5月30日止。1991年5月1日,申请人与某某乡人民政府签订《招聘合同书》,聘期自1991年5月1日起至1992年4月30日止。1994年12月,申请人经某某乡人民政府、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县劳动人事局审批同意被招收为乡镇聘用干部,并与某某乡人民政府签订《聘用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合同书》,聘期自1994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1月30日止。同时,申请人也于1994年12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司法干部登记表》、《招聘合同书》、《聘用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合同书》、《聘用干部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其工龄计算存有异议,应通过工龄认定申请方式向人社部门申请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然而申请人却通过向县委领导写信方式要求解决其工龄认定问题,不符合工龄认定程序。被申请人对县委领导批转的申请人信件中关于工龄认定异议问题以《关于杨某某同志工龄认定问题的处理意见》书面形式向申请人答复。该书面答复仅是对申请人信件反映问题的回答,不对申请人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某同志工龄认定问题的处理意见》和重新认定申请人工龄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