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不服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3-07-29 11:21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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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嵊政复决〔2022〕9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某某),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某某)。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7日11时许,申请人驾驶沪某某(车牌)沿舟山市嵊泗县沈家湾嵊兴一路往嵊旺二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至嵊兴一路、嵊旺二路与嵊旺一路交界路口时,由于当时下着大雨视线不佳,申请人未一下子看清嵊旺二路的禁止驶入标志,等反应过来车头大约越过路口2-3米左右。发现此情况后,申请人立即停车,随后主动进行纠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倒车,然后按指示转入嵊旺一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了禁令标志指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接受处理时被罚款100元并记1分。申请人认为当日下大雨,能见度低,申请人因视线不佳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一定客观原因,且在意识到违法情况后又立即主动予以改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属于首违免罚范畴。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希望复议机关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依法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7日11时43分许,申请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沪某某(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嵊泗县沈家湾嵊旺二路路段被电子监控抓拍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和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但申请人一直到2022年10月19日才进行线上处理,缴纳了罚款并记1分。交通参与者都应当对交通标志标线了解,更何况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了系统的学习考试,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交通标志标线应当要有充分的认识和注意,不能仅以天气原因作为免责理由。申请人提到的首违免罚,经查2020年12月11日施行的《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第一批)》和2022年10月24日公布的《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2022年版)》均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首错免罚”事项,故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首错免罚”范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对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并记1分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7日11时43分许,申请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沪某某(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嵊泗县沈家湾嵊旺二路路段被电子监控抓拍到违反禁止通行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2021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您的小型汽车沪某某(车牌)于2021年10月7日十一点四十三分在舟山市嵊四县沈家湾嵊旺二路路段,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进行线上处理,缴纳了罚款并被扣1分。《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第一批)》和《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2022年版)》均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首错免罚”事项,故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首错免罚”范畴。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在雨天视线不佳情况下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谨慎驾驶并注意交通信号;而不能以“雨天视线不佳未看清禁止驶入标志,主动予以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为由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提出其违法行为属于首违免罚范畴,经查《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第一批)》和《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2022年版)》均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首错免罚”事项,故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首错免罚”范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某某)。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泗县人民政府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