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同居关系生育的子女抚养权该给谁?

发布时间:2023-07-03 08:51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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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轻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0月1日两人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生育儿子李某甲,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感情不睦,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是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儿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抚育费400元至儿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法院判决】

一、陈某与李某所生的未成年男孩李某甲由李某抚养,陈某每月月底前支付抚育费400元,直至李某甲年满18周岁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二、陈某有探望李某甲的权利,李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自行协商。

【法官说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时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却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系非法同居关系。两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主动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