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4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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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民政〔2016〕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附件: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嵊泗县民政局 嵊泗县财政局 嵊泗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4日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印发《舟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新城、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社发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全面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舟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4月5日
舟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托住底、补短板、保基本、广覆盖的基本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坚持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名词解释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三、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18-60周岁年龄段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是指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是指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四、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列入市特困残疾人的增发当地低保标准的20%比例(增发的金额不足每人每月200元的,按200元增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600元、250元和125元,60周岁以上的一级视力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的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符合机构托养照料条件,残疾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举报监护人不将其送入机构的,经核实后,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费。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舟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或《舟山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还须提供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及低保证等材料。户籍所在地与残疾证不一致的应办理残疾证迁移手续或重新做证。
(二)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核实,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还须核实收入、低保状况,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要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残联(普陀山镇、临城街道及勾山、甬东管理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管委会)。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区)残联、普陀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或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及有关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资金保障及发放
(一)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补贴发放所需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每年由各地残联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市级补助资金按原标准不变,即特困残疾人补助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补助30元。
(二)补贴发放。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提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发放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七、对象管理
(一)信息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两项补贴”对象的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二)动态管理。建立“两项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户籍迁出的;
2.发放对象去世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5.残疾状况发生变化(功能康复等)或残疾等级降低的;
6.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收入增加,超过低保标准150%的;
7.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三)资料管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和资金发放表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做到规范、清晰、齐全,确保资料的时效性、安全性、可用性。
(四)绩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人照料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托(安)养照料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八、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各级残联组织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对违反规定截留或挪用、移用省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被举报不符合分类和第三类中“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残疾人”及残联认为有必要重新认定的由第三方进行认定。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被评定人无故不接受评定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资金。
(二)各地在实施“两项补贴”制度中,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三)重度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与残疾人照料服务标准办法按省相关文件执行(待发)。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施行。原已享受相关政策的对象从施行之日起补发,新增对象从申请当月发放。补发资金在本文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到位。原《舟山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细则(试行)》(舟残联〔2008〕19号)、《关于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的通知》(舟残联〔2013〕15号)、《关于印发<舟山市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残联〔2014〕30号)、《关于对市本级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津贴的通知(试行)》(舟残联〔2013〕64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舟残联〔2013〕51号)同时废止;原特困残疾人补助停止发放。
附件1
舟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_________县(区)、管委会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社区(村)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户 籍 | ||||||
居住地 | 联系电话 (手机) | ||||||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监护人 姓名 | 监护人 联系电话 | ||||||
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 | □低保家庭 □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家庭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 | ||||||
申请理由 | 本人申请生活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放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社区(村)评议核实情况 | (盖章) 居(村)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经初审,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区)残联或管委会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或县(区)民政部门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舟山市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申请表
________县(区)、管委会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社区(村)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户 籍 | ||||||
居住地 | 联系电话 (手机) | ||||||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监护人 姓名 | 监护人 联系电话 | ||||||
长期被照护时间6个月以上 | □是 □否 | ||||||
照料服务方式 | □集中托养 □日间照料 □居家安养 □项目服务 | ||||||
生活自理状况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
申请理由 | 本人申请护理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放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社区(村)评议核实情况 | (盖章) 居(村)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经初审,该残疾人符合享受护理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区)残联或管委会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或县(区)民政部门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