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23-31063 | ||
组配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8-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23-31063
政务公开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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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11 08:2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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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嵊泗县政务公开管理工作,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建立健全规范、标准的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县政府工作部门要遵守“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落实专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做为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据,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目录要在政务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
第四条 各乡镇、县政府工作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基本遵循,目录清单要全面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中主动公开的内容;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要全面公开“三定”方案内容,落实历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公开要求。
第五条 目录要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认定公开属性、确定公开标准,细化公开条目,完善公开目录,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
第六条 各乡镇、县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的发布信息说明、更新频率说明等指导意见,进行政务信息发布。
第七条 各乡镇、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第八条 目录条目调整之前,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需将目录调整内容报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申请调整的部门应将调整后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