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临时救助审批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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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民政 〔2020 〕3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 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 民发〔2019〕87 号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民助 〔2018 〕77 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临时救 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20〕10 号 ) 精神,进一步 明确临时救助范围、合理甄别临时救助困难类别、规范临时 救助程序、区分救助审批管理权限、细化临时救助分类分档 标准、严格资金筹集和使用专项管理机制,形成救助及时、 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格局,切实发挥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 度的过渡、衔接功能,提升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效益。结合 我县实际,特制定嵊泗县临时救助审批管理操作规范如下: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在参照执行《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规定的五类对象基础上,结合我县精准扶贫,将可享受临时 救助的对象确定为以下七类:

1.本县户籍城乡特困、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本县户籍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城乡其他精准扶贫对象;

3.困难 “三留守”对象 ( 困难 “三留守”对象指困难留 守儿童、 困难留守妇女和困难留守老人)

4.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 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但尚未列入特困、 低保、低保边缘救助和县精准扶贫帮扶的本县户籍人员;

5. 困难发生在本县范围内持《浙江省居住证》或《浙 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

6.困难发生在本县区域内的其他流动人 口;

7.县民政局和各乡镇在做好以上六类对象临时救助的 基础上,可结合自身实际向其他需救助对象提供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分类

根据《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中明确的救助介入时 间不同,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临时救助在分为急难型临时 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增加过渡性生活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困难对象遭受突发火灾、重大 交通等意外事故、严重疾病等紧急状况,事实明确、情况紧 急,且家庭无法负担相应损失、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政 府给予的紧急救助。突发火灾、重大交通等意外事故的一般 按户实施家庭临时救助;严重疾病等紧急情况的一般按人实施个人临时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因医疗、教育和其他各类非正 常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情 况下,政府给予已陷入困难家庭的一种救助。因医疗和教育 的一般按人实施个人临时救助;其他各类非正常原因的一般 按户实施家庭临时救助。

3.过渡性生活救助:是指困难对象遭受意外事故、司法 诉讼期间、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造成严重生活困难且暂时无 法得到其家庭成员支持,政府在一定期间内给予缓解其家 庭困境的一种过渡性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在执行《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中第 九条规定并结合困难实情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一 )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在遭受突发火灾、重大交通事故、严重疾病等致伤、致 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应按伤、残人数和照 护日期,参照月低保标准按人实施临时救助。

1.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中需要照护的,按需要照护 人数、周期参照月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不足一个月的按 一月计算,但每人每年因照护获得的临时救助不超过 8 个月 低保标准。

2.第四、五、六类救助对象中需要照护的,按需要照护 人数、周期参照月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不足一个月的按 一月计算,但每人每年因照护获得的临时救助不超过 6 个月低保标准。

3.第一至六类对象因遭受突发火灾、重大交通事故、严 重疾病等死亡的参照月低保标准 12 倍以内,按户给予一次 性临时救助,但救助标准最低不应低于低保标准的 6 倍。

( 二 )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支出型临时救助只针对本操作规范中的第一、二、三、 四类救助对象,第五、六、七类对象不享受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病支出救助标准。

( 1 ) 第一类救助对象, 申请日前 6 个月个人或家庭自 负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 1000 元的,按总额的 50%给予救 助,次最高救助金额 (含急难救助金,下同) 不超过家庭人 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 12 倍,年最高救助金额每人不超 过 3 万元。

( 2 ) 第二类救助对象, 申请日前 6 个月个人或家庭自  负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 3000 元的按总额的 40%给予救助, 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 12  倍,年最高救助金额每人不超过 3 万元。

( 3 ) 第三、 四类救助对象, 申请日前 6 个月个人或家 庭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 20000 元的,按总额的 30% 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 准的 12 倍,年最高救助金额每人不超过 3 万元。

2.教育救助标准

教育救助应在结合《嵊泗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帮扶工作方案(试行 ) 的通知》(嵊社救 [ 2018 ] 3 号 ) 文件基础上,在 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对全县困难对象中的全 日制本科生、大专生 (不含军校生和定向委培生等,下同) 实施教育救助。

( 1 ) 第一、二类对象和《嵊泗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帮扶工 作方案 (试行) 的通知》文件中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特困职工家庭、特困残疾人家庭等新生第一学年资助标准 6000 元,第二学年起每年资助 5000 元。

( 2 ) 第四类对象经过其他临时救助后已经摆脱暂时困 境的,不享受教育救助;仍长期存在困难的,应先申请成为 第一、二类对象后,再享受上款救助标准。

( 3 ) 第五类对象经过其他临时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 就读舟山市内学校的本科生、大专生每学年资助 3000 元。

( 4 ) 第七类对象原则上可参照不高于第一、二类对象 的标准执行。

( 5 ) 救助对象在就学期间因未达到毕业要求无法毕业 需要重修或复读,或因病、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 教育救助。

( 6 ) 已得到社会结对帮困和其他部门助学资助,且帮 扶和资助金额已达到教育救助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民政教 育救助。

( 三 ) 过渡性生活救助标准                         

1.第一、二、三、 四类对象在接受各种社会帮扶或政府专项救助之后因特殊情况仍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每年可酌 情给予不高于人均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2 个月的临时救 助,情况特殊的可提高至 4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2.第七类对象在未得到政府各项专项救助,实际生活困 难测算持续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可酌情一次性给予每人不高 于 3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临时救助,情况特殊的可给 予每人不高于 6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临时救助。

3.过渡性生活救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次审批按月 发放的形式进行。

四、救助申请、审核和评议

临时救助申请分为申请对象申请和管理审批机构主动 发现代为申请两类。

1.申请对象申请。操作规范中规定的第一、二、三、四、 七类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五类人员可向居住地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六类人 员可向困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对象身体不 便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也可委托社区、村或其他单位、个 人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力量不足、直接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有 困难的,可委托村、社区代为受理。

2. 主动发现代为申请。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建立公安、教育、民政、卫健、医 保、媒体机构联动机制,及时发现、主动介入。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困难群众排查机制,逐步完善社会救助联办平台,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专职管理员和社会救助信息员作用,主动发现需救助对象,及时告知救助程序或代为申请救助。

3.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凭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困难发生地乡镇和居住地乡镇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委托的村、社区应及时对临时救助申请做出受理决定,无正 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在申请对象填写救助申请表,签署 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和诚信承诺书后,应根据申请临时救助的不同事由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完整的材料,如: 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学校成绩单 (就学人员)、《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和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医疗费用支出单据, 消防交警出具的火灾、事故鉴定书) 等。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申请对象授权和诚信承诺书,提交县民政局进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电子核对,并参考核对 结果,开展入户核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拟救 助对象在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的村、社区张 榜公示 7 日。

五、救助审批

临时救助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救助金额在 4 个月低保标 准以下,由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应报县民 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在 4 个月低保标准以上的,一般由县 民政部门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公示结束后 2 个工作日 内做出 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2.县民政局审批。在进行临时救助公示的同时, 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公示结束后 2 个工作日 内, 县民政局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退回申请材料,书面 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提供的临时救助从受理申请至 审批结束一般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3.急难救助审批。在遇到突发火灾、交通事故、严重疾 病等紧急情况,事实明确、情况紧急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 县民政局需立即启动急难救助程序。实施急难救助,可适当 简化救助手续,采用先救助后补办的方式,以确保急需的临 时救助资金 24 小时内到位。

六、二次补充救助

第一、二、三类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及其他 救助帮扶部门救助帮扶后,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仍在 2 万 元以上,可由县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送申请二次补充救助。

七、不予救助的规定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 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和收入以及其他已救助信 息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的;

4.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家庭成员存在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 (入托、 出国留 学 )、 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政策衔接

临时救助对象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 医疗救 助和县精准扶贫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各乡镇应主动加强与各 管理审批机关的沟通,协助其及时纳入专项救助范围,并应 与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协调,确保其得到系统性救助。

九、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1.县民政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建立临时救助专项资 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对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省社会救助管理系统负责审 批发放的临时救助,县民政局将根据管理系统内的统计数据 给予乡镇全额补助 (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补助一次 )。

3. 乡镇人民政府也应根据常住人口数建立临时救助专 项备用金,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4.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县、 乡二 级要定期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 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其他事项

本操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嵊泗县民政局关于 下发嵊泗县临时救助操作规范的通知》(嵊民政〔2019〕23 号 ) 文件废止。

操作规范中未明确的事项按《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和上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